時下,經濟領域最讓百姓憤恨的事情之一,就是那些“亦官亦民”、“似官似民”經濟部門的壟斷行為,其次是所謂的“價格聯盟”之類。老百姓對此從零星抱怨到群起而攻之,無疑反映了國人的覺醒與進步的力量。更讓人感到欣慰的是,一些地方政府逐步明白了壟斷的危害與政府維護市場秩序的法律與道義上的責任。京滬工商部門領風氣之先向壟斷開戰;鄭州在“饅頭辦”風波之后,似忽然明白了政府壟斷招民怨的道理,也祭起了反壟斷的大旗。一時間,反壟斷成了市民社會的熱門話題,相信那些介于政府與市民社會之間的特殊經濟部門在倍感尷尬的同時也在思考同樣的問題。
從經濟學意義上理解,壟斷是競爭的對立物與伴生物,競爭產生壟斷,壟斷限制競爭。但壟斷并非都是競爭的結果,市場的外部性與權力的擴張性決定了行政壟斷與市場壟斷同為壟斷的兩種常態。我國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中,衍生出的傳統行政壟斷與市場壟斷的雜交種———行政性市場壟斷,是壟斷的特殊形式,它對我們的經濟生活產生的負面影響更讓我們有切膚之痛。由競爭產生的壟斷在我國還處于萌芽階段,近幾年出現的價格大戰還沒有產生超級大鱷,價格聯盟這種壟斷形式倒是露頭了,但很快也自生自滅了。真正令人痛恨又一時難以解決的是行政性市場壟斷。
就行政性市場壟斷的成因來講,包含幾重原因:一是轉型過程中行政部門既有利益(權力尋租)一時難以割舍,權力退出機制還有待于政治體制的改革。二是現行的市場發育還相當不成熟,競爭力量還沒有壯大,脫胎于國有企業和行政部門的電信、銀行、保險、民航、鐵路等部門仍占據強勢地位,像鐵路、民航等部門甚至還具有行政職能和市場主體的雙重身份。而這些部門又利用與權力部門的傳統聯系抬高市場準入的門檻,或者通過行政立法獲得行業壁壘的保護。換句通俗一點的話說,他們既是規則的制定者,又是規則的執法者(裁判),還是場上的運動員。此外,加入WTO在即,為了與強敵競爭,國家一些保護性措施更是成為它們賺取高額壟斷利潤的借口,如移動通訊雙向收費問題的一拖再拖,其背后就隱含著暫時犧牲百姓利益、壯大通訊企業以利于與國外強敵競爭的考慮。
由此看來,反壟斷決不是簡單地加強立法和執法就能解決的。近年來,有關反不正當競爭、反限制競爭的法律制定了不少,如廣告法、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加上關于清理整頓公司的決定等行政規章性文件,總體看來,這些法規和規章零亂而不系統,還存在互相抵觸的問題,而且這些法律幾乎都不是針對行政性市場壟斷的。與此相對應的,還存在郵電法、鐵路法、航空法等和這幾個部門制定的條例和實施辦法,這些法律法規幾乎都有部門利益的痕跡。在這樣環境下的反壟斷,僅靠加強執法力度是遠遠不夠的,因為執什么樣的“法”,本身就是個問題。同樣,司法的難度也可想而知。反壟斷、特別是反行政性市場壟斷是一個系統工程,它不是一個簡單的立法執法的問題,更重要的,它與權力的退出機制的建立緊密聯系,與市場的發育程序密切相連。在市場經濟目標已經確立、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特殊時期,經濟領域存在的諸多不合理現象不過是轉型期的陣痛之兆。國家從近乎全知全能無所不包的角色逐步向以提供公共產品為主的角色轉變,這一過程只要不采取“休克療法”,就必然是一個權力逐步退出市場的過程,這一過程痛苦但別太漫長。
當然,行政性市場壟斷并非一無是處,在一些公用事業行業(如自來水、天然氣、電話、電力等部門),一定程度的壟斷是必要的。各國的實踐也都證明了這一點。從公共政策來講,這種壟斷主要是要兼顧社會公平,但它絕不能成為謀取部門利益、傷害社會利益的借口。這樣就有違兼顧社會公平的初衷了。(周佳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