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去年9月底發布施行的《河北省郵政管理規定》,郵發報刊的征訂發行屬于郵政企業的專營業務,這幾乎是給私營的張家口市陽光報業服務有限公司判了死刑
3月4日,張家口市陽光報業服務有限公司董事長郭東生心頭陰云密布————兩周前,市工商局個體科口頭通知他:“根據《河北省郵政管理規定》郵發報刊由郵政企業專營的規定,今年年檢決定在你公司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內加注‘不得經營郵發報刊'的限制!
“公司85%以上的業務都是郵發報刊,這不等于判了我死刑?”郭東生對本報記者說。
然而很有可能,不同意加注限制條件就通不過市工商局的企業年檢,通不過年檢就要被吊銷營業執照。
“不服,”這位31歲的燕北漢子支楞著平頭說,“讓我認輸只有一種可能,官司打到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判我敗訴!”我是賣報的小行家
1999年9月,張家口市民多次看到這樣一則電視廣告,“啦啦啦、啦啦啦,我是賣報的小行家”,在耳熟能詳的賣報歌旋律下,新成立的陽光報業有限公司向他們承諾:百種期刊,上門訂閱,不怕樓高,送報到家。
9月15日,陽光報業服務有限公司正式開業,6個股東、15萬注冊資金,經營范圍是:送書、報刊服務、書報刊零售。第一大股東郭東生擔任董事長、法定代表人。
公司租了一座二層小樓外加一間小平房辦公,這座磚式建筑物只有上下兩間屋,加起來不過七八十平方米。冬天,由于周圍一帶都使用煤爐取暖,老遠就能聞到嗆人的煤煙味。
這樣的環境下,房間內的三臺電腦就顯得很搶眼。打開電腦,你能看到完整的業務管理流程,能方便地調閱客戶資料。郭東生說,這套管理軟件是公司自己設計的。
電腦邊,一部投訴電話不時響起。
郭東生甚至在張家口這樣的城市嘗試建立公司治理結構和股權激勵機制。作為董事長,如果郭不能證明這筆開銷對公司有用的話,郭的報銷要求會被聘來的總經理(兼管財務)拒絕。在這里,如果一名員工工作超過一年并且表現出色,得到的獎勵將是公司的股份。在陽光公司,投遞員的月平均工資是400多元,工作出色的可以拿到700多元,連遭客戶投訴的只有100多元。
一年半下來,陽光公司已經發展了1萬多訂戶。爭議
盡管陽光公司的業務量還不到郵局的5%,但從一開始,張家口市郵政局就堅持報刊發行是郵局的專營業務。
報刊征訂發行是郵政部門三大主業之一,國家數十年的投資使得郵政覆蓋全國的投遞系統無出其右,相當長時間內,郵局都是惟一的報刊發行渠道。
但是一家私營企業公然在郵局的飯碗里爭食,還是給張家口市郵政部門出了個難題。
1999年12月13日,該局在張家口日報刊登聲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及其實施細則、《河北省郵電通信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除郵政企業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郵發報刊征訂、發行業務!
三天后,張家口市郵政局行業管理和法律事務管理科,以市政府郵政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的名義到“陽光報業”執法:查驗營業執照、書報刊經營許可證、是否超范圍經營。根據郭東生的記述,雙方發生了如下對話:
“國家規定報刊征訂發行由郵政企業統一經營!
“第一,郵政法從來沒有禁止私營企業從事報刊發行,第二,統一經營不是只有你能經營!
“你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沒有報刊征訂,你現在的做法是超范圍經營!
“營業執照寫著我的經營范圍包括書報刊零售,征訂是零售的一種!
“零售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當時發生的買賣關系,征訂是先收款后交貨。”
“你我說了都不算,請拿出零售定義的司法解釋!
雙方僵了,不歡而散。
自那以后,雙方的分歧就歸結為兩點:郵發報刊的征訂發行是否是郵政企業的專營權,征訂是不是報刊零售的一種。
而現有法律法規對上述兩點都未有明確界定。郭東生堅持,法律不禁止的就可以做;郵政方面則強調,法律允許做的才能做。風云突變
由于找不到強有力的法律依據,張家口市郵政局不得不接受競爭對手的存在事實,同時也開始有了改善服務質量的舉措。
但是,事情并未像人們希望的那樣發展下去。
2000年9月25日,一年一度的報刊征訂高峰期剛剛開始,天平就猛地向郵局方面傾斜了。這一天,河北省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發布實施《河北省郵政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中第二十九條規定,郵發報刊的征訂發行由郵政企業專營。
11月21日,張家口市郵政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行管辦)向陽光公司發出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其于11月23日前停止征訂郵發報刊,對已征訂的郵發報刊做退訂處理。
2001年2月19日,處于天平一側的郵局又添了一塊重磅砝碼————市工商局個體科口頭通知陽光公司:初步決定今年年檢在你公司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內加注“不得經營郵發報刊”的限制。
“國務院賦予工商部門反壟斷職責,國家工商局局長多次強調今年的工作重點是專項整治壟斷性行業的限制競爭行為,可張家口市工商局卻要根據保護壟斷的地方規定限制我公司的經營范圍,這實在是親者痛、仇者快!”郭一臉激憤地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
1998年1月7日國家工商局第83號令第五條: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規章及其它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業歸口管理部門的專項審批,不作為公司登記的前置條件。
據此,郭上書張家口市工商局:是以國家法令為準,還是以地方規章為準?難過年檢關
2001年3月5日,就陽光公司的年檢問題,記者采訪了張家口市工商局副局長王振和。
還沒等記者發問,王就反復強調陽光與郵局之爭“不是壟斷不壟斷的問題,更不是省大還是國家大的問題”,而是陽光公司“該辦的手續沒辦,未納入正常管理”。他反問記者:“個體戶從個人利益出發,想咋干就咋干,那怎么行?”
記:怎么才算納入正常管理?
王:工商管理要管,行業管理也要管。你要經營郵政業務,就得經過郵政部門批準。
記:您的意思是陽光公司成立前必須經過郵局批準?
王:那當然,這是最基本的常識。郵局現在還有行業管理職能,你成立公司當然要行業管理部門批準。
記:陽光公司態度很明確,認為讓它收縮經營范圍是不合法的。
王:愛告誰告誰去,跟我們沒瓜葛。省長令如果錯了,那你去找省人大把這個命令糾過來,現在省長令明文規定郵發報刊是專營。你在北京,這個命令管不著你,我在河北,就得執行河北省的規定。
記:成立報刊發行公司須由行管辦批準有什么法律依據?
王:《郵政法》(實際上是《河北省郵電通信管理條例》)規定,郵發報刊由郵政企業統一經營,F在又有了《河北省郵政管理規定》,郵發報刊征訂發行由郵政企業專營。 (下轉第11版)
記:可是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規定成立報刊發行公司須經郵政部門審批。
王:郵發報刊的征訂發行還沒放開,沒放開就沒必要做規定,就是不批。
記:可剛才您還說成立報刊發行公司必須經郵局批準!
王:這一點都不矛盾。你不接受管理,批準的可能性就沒有;你納入郵政部門的管理,作為它的一個業務部門,它分你一塊業務,我看也是可能的。
記:如果陽光公司堅持目前的態度,就不可能通過年檢?
王:不可能。
記:通不過年檢對一個公司意味著什么?
王:通不過就取締它,吊銷執照。
3月6日、7日,記者兩次通過電話采訪了張市郵政局行業法律科科長(該科同時是行管辦的執法隊)王可。
王可表示,《反不正當競爭法》不能作為否定郵政主管部門行使行業管理權的依據。
3月6日,記者查閱有關陽光公司的報道,看到一篇《中華工商時報》去年12月26日的文章,該報記者采訪了河北省郵政行業管理辦公室市場部負責人孫哲,問他郵政部門尋求地方法規保護和培育自身的競爭能力哪個更重要?孫哲不予作答。記者又問陽光報業在和郵政部門的競爭中是否違反了游戲規則?他說,我現在是不許他玩游戲,而不是怎樣奉陪。
而省行管辦的主要負責人魏友芝則坦言:郵政部門扭虧壓力不小,有的報刊還要搞自辦發行,如果報刊征訂發行這塊蛋糕再被切,無異于雪上加霜。他說:“我想,有朝一日這塊市場肯定放開,但不是現在!瘪R克《南方周末》
所屬專題:中國郵政經營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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