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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1年03月02日 09:38 財經時報
【記者李明瑜北京3月1日新聞分析】典當行業內人士備加關注的《典當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已經進行到第三稿,在這份版本為“2000年1月稿”的征求意見稿中可以看出,國家經貿委已經為典當行松綁。盡管這個征求意見稿還未定稿,但是已經可以看到國家經貿委對多個業內意見、呼聲較高的關鍵問題作出了修改。這些修改被業內人士視作“利好”消息,認為典當業將迎來春天。 幾大突破 北京華融天成典當研究中心的李沙教授認為,《典當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有多個重大突破。 首先是資本屬性多元化的突破。新《辦法》“允許典當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而過去,典當行只允許成立有限責任公司。 人行監管期間,盡管沒有明文規定不允許私有資本進入典當業,但其資本構成的要求卻非常復雜:“向企業招收的股本金不得低于典當行全部實收貨幣股本金的75%,一家企業入股金額最高不得超過典當行全部實收股本金的10%,個人入股總額不得高于典當行全部實收貨幣股本金的25%,單個個人入股金額不得超過典當行全部實收貨幣股本金的5%。” 這一規定令開設典當行平添麻煩,即先至少湊夠8個企業股東、5個個人股東才能開家典當行。假如沒有個人股東,那么就至少需要10個企業股東。這樣的規定為私有資本介入設立了門檻。 對于新辦法的此項規定,李沙認為是允許任何屬性的資本介入。“新《辦法》是依據《公司法》而設立的,而《公司法》對成立的公司沒有資本屬性的規定,因此這一修改無疑為私有資本介入典當業洞開大門。” 其次是把注冊資本金數額拉開檔次,而原規定的注冊資金額為最低500萬元。在征求意見稿中這一規定修改為:典當行注冊資本金最低限額為300萬元,其中從事抵押房地產業務的典當行,其注冊資本金最低限額為500萬元。 李沙認為,降低最低限額,無疑有利于更多的資本進入這個領域,刺激整個行業的壯大。 其三是放開房產抵押業務。原《辦法》并未對當物作出明確的劃分,而是在第3條使用了“實物”一詞,并在第26條列舉了6種不得典當的財產。因此,抵押房地產業務就成了“擦邊球”,一旦產生糾紛,不同地區的法院就出現了不同的處理結果。新《辦法》明確指出典當行可從事房屋抵押業務,這就為典當行合法經營房地產抵押業務趟平了道路。 第四是死當物的處理。原《辦法》規定,死當物應由拍賣行進行拍賣,沒有拍賣行的地區由公證部門公證后拍賣。這條規定意味著典當行要處理死當物時極其繁瑣,因此也成為業內強烈呼吁改革的一條規定,因為規定嚴重制約了典當行的資金流通性。 而新《辦法》對此規定為:典當行可以自行處理低額死當物品。這個金額限制為3萬元,3萬元以上的物品仍然被要求拍賣。 第五是允許設立分支機構。新《辦法》規定,注冊資本不少于1000萬元的典當行可以設立分支機構,這在原《辦法》中是沒有的。這為企業擴大規模放寬了限制。 監管部門的觀點 國家經貿委中小企業司是具體承擔對典當行日常監管工作的部門。該司政策法規處處長王海林指出,新《辦法》與原《辦法》有兩個重大不同:第一是允許典當行設立分支機構,這能令“精英”企業能夠更多地發展業務,促進整個行業的繁榮;第二是允許典當行負債經營,給予典當行以“國民待遇”,與一般的工商企業無異。 王海林還說,目前對注冊資本金的數額仍處于討論中,另一種看法是提高注冊資本金,提高門檻后企業數量的自然減少有利于監管。 王海林說,典當行自古以來就是個小行業,不會有太大的市場空間,因此監管部門有責任防止無序、混亂的市場競爭。他以人行監管商業銀行的做法舉例說,全國范圍內商業銀行總數不超過20家,但銀行的業務卻遍及各個角落。對于監管者而言,管好一家銀行,就能管好一片業務,而不用去具體監管某個分理處。 王海林介紹說,經貿委監管的原則有二:第一是體現市場經濟的思路及基本原則;第二是盡量減少行政管理色彩,特別是盡量杜絕行政審批內容以及可能滋生的人為障礙,而是用法規、經濟規律來約束企業。 投資機會來臨了嗎? 撫順市金源典當行經理毛麗娟認為,盡管新《辦法》還有一些規定顯得不確切和與實際情況有脫節,但是整個典當行業在這樣的《辦法》下“無疑是大大地松了口氣”。 撫順地處遼寧,那里下崗人數比較多,但是金源典當行的經營在那里依然很出色,門臉比北京幾家典當行都要大。贏利最好的1999年,金源典當行年放款3000多萬,利潤80多萬元。因此,盡管歷經2000年的政策動蕩,毛麗鵑依然認為這是個非常穩定的行業,利潤豐厚。 河南鞏義市宏達典當行的股東曾在去年典當行脫去金衣時要求退股,經過董事長兼總經理張紅憲的解釋與勸說,目前已經堅定了繼續持股的信心。張紅憲說,1997年典當行對股東的回報是15%,1998年回報是12%,1999年是10%,這樣的回報是令股東滿意的。2000年由于政策變化,公司經營受到比較嚴重的影響,還沒有分紅,但他表示還將按10%的比例分,因為“公司還是有盈利的”。 張紅憲認為,新《辦法》有很大的進步,為典當行的正常經營創造了寬松的法律環境,“這個新《辦法》將極大促進典當行的發展。” 李沙指出,從法規給予典當行合法的4.5%取利比例就可以看出典當行屬于利潤豐厚的行業,而目前國內典當行數量遠低于經濟發達國家和地區,恰逢政策開放的時機,因此此時應該是進入該行業的好時機。 不過李沙還說,不確定性因素依然存在。“假如政府部門的監管思路是提高進入門檻,那么對行業后來者來說,資格的審查將是嚴峻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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