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中介自律規則下月實施 信息失實須賠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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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22日 08:18 北京晨報 | ||||||||||||
晨報訊(記者 王小星)從11月1日起,《北京房地產中介行業自律規則》將在行業協會的100多家會員企業中實施。昨天,自律規則全文和會員企業名單在北京市建委網站上發布。 自律規則要求中介公司按合同約定收取中介服務費,開具規定的有效發票并依法納稅。同時,在經營時,中介公司還應當公示工商執照、資質證書等以及從業人員的姓名職務、各項收費標準等。另外,中介與委托人簽署正規合同,經紀人在簽訂合同時應將自己的姓名
據介紹,如果有會員企業違反本自律規則,將由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按會章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并報市政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新聞觀點 自律不如法律 房地產中介行業出臺自律規則的背景顯而易見:房地產中介的名聲越來越差,甚至連“放心中介”也讓人不敢掉以輕心,人們越來越不相信中介,也就越來越不情愿地把錢花在中介上,“中介免談”已成了很多買賣的前提。 于是,自律規則成了房產中介轉變形象、開拓市場的鋪路石。 自律規則能否真的“律”住企業,使中介市場在規范中發展呢?細讀自律規則全文卻發現,目前中介的種種“貓兒膩”在規則中卻沒有涉及。而且,自律規則對企業最大的約束力不過是“報政府部門查處”,但如果需要被查處的行為是法律尚不能解決的:一個月換一個名字和電話、半年就搬地方找不到影子,那么自律規則的效力就無非是一紙文字而已。這些在法律上的“擦邊球”,在“自律”中也沒有被管住。 在房產中介的相關法律尚不完備、給中介企業很多可乘之機的現在,依靠一個不具有強制力的自律規則,誰會真的相信它對北京房地產中介市場的挽救作用。 應該說,立法是保證行業自律的條件,而行業自律只是法律真正落到實處的保證。 所以,法律完善方可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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