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大差距考驗我國銀行業監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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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14日 08:02 中國經濟時報 | ||||||||
唐雙寧表示,5年后達到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要求 本報記者 唐福勇 銀監會副主席唐雙寧13日發表的署名文章中明確提到,銀監會對照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以下簡稱《核心原則》)進行的自我評估表明:我國銀行業的監管在七個方
《核心原則》是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與非十國集團國家監管機構合作起草的用于指導和評價各國實施有效銀行監管的國際性文件,發布于1997年9月,已經為國際銀行界廣泛認可。我國是巴塞爾委員會聯絡小組成員之一,積極參與了《核心原則》及其評估方法的起草工作。2000年,中國人民銀行啟動了對我國銀行業監管有效性的第一次嘗試性自我評估。 我國銀監會成立后,抽調長期從事我國銀行監管工作第一線的資深監管人員和專家成立了《核心原則》自我評估小組,希望綜合反映我國銀行業監管現狀,系統分析我國銀行業監管存在的差距和問題。 從2003年5月到2004年6月底,評估工作完成。 唐雙寧在署名文章中說,評估后我國的銀行業監管離《核心原則》要求有七大差距: 一是銀行監管的有效性受內外部環境的制約較大。從外部環境看,評估小組認為我國宏觀經濟從總體上看穩定性和持續性在增強,但仍存在結構失衡等影響持續性發展的不確定因素,制約著對銀行業的有效監管。從銀行監管的內部環境來看,主要存在監管者責任不夠明確,監管機構的獨立性受到制約,銀行監管法規框架存在缺陷,監管支持系統還較薄弱等。 二是銀行的市場準入監管還不夠規范、高效和透明,現行法規規定的有關發照標準存在缺陷,沒有制定明確的細則;對商業銀行新業務的準入設限不科學,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商業銀行的業務創新,也影響著銀行監管有效性的提高。 三是還沒有建立結構完整、層次清晰的監管法規體系,法規的制定、修改還不夠及時;對商業銀行資本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利率風險、操作風險的監管存在諸多缺陷;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機制不健全的問題尚沒有提出一整套有效的辦法等。 四是持續銀行監管手段如現場檢查尚未實現制度化,缺乏計劃性、連續性;非現場監測的風險識別、分析和預警功能較弱;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的有機結合不夠;對商業銀行特別是國際活躍銀行的并表監管能力不足。 五是監管信息的統一性、完整性、真實性和透明性方面尚需花大氣力改進。在《金融企業會計制度》適用范圍、信息的連續性和相關性、銀行的監管信息系統建設、信息披露機制等方面都急需加以調整、改進。 六是目前商業銀行市場退出的法律、法規還不健全,由此導致監管機構對有問題銀行處置不及時,成本高,也影響了監管的效率。在其他方面也存在著監管者權威不強的問題。 七是對商業銀行境內外并表監管的能力嚴重不足;與一些東道國監管當局信息交流的范圍和深度十分有限等等。 唐雙寧表示,銀監會已經著手制定加快中國銀行業監管建設,計劃在今后5年內,使中國銀行業監管水平基本達到《核心原則》提出的各項要求。實現這一目標計劃分兩步走。第一步,在2006年以前,建立有效銀行業監管的重要基礎,使各項監管措施有三分之二左右達到《核心原則》要求;第二步,在2009年以前,各項法規制度及各項監管措施得到有效貫徹實施,基本上全面達到《核心原則》的各項要求。 具體而言,今后5年將建立高效的組織管理體系和合作有序的監管協調機制;建立結構完整、層次清晰的銀行審慎監管法規體系;建立規范、公正、透明、高效的市場準入管理體系;建立持續、有效的現場檢查體系和非現場監測體系;建立科學有效的風險評價、預警體系;建立及時有效的糾正與處置體系;建立暢通有效的跨境銀行業監管機制;建立專業化、國際化人才的培養與激勵機制;建立銀行監管有效性的跟蹤評價機制;促進建立有利于銀行穩健發展的外部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