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品牌銷售擬實行新辦法 銷售將全進專賣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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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29日 10:50 北京日報 | |||||||||
本報訊 (實習記者 楊學聰 記者 竇紅梅) 自2005年1月1日起,乘用車應當實行品牌銷售和服務;2006年12月1日起,所有汽車應當實行品牌銷售和服務。商務部近日發布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汽車供應商應定期向社會公布其授權和取消授權的汽車品牌銷售和服務企業名單,對未經汽車品牌銷售授權或不具備經營條件的企業,不得提供汽車資源。
服務點間距最多150公里 《辦法》規定,汽車供應商應合理布局汽車品牌銷售和服務網點,汽車品牌銷售和與其配套的配件供應、售后服務網點相距不得超過150公里。 車型停產要公示 《辦法》明確規定,汽車供應商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汽車質量保證和服務承諾,及時向社會公布停產車型,并采取積極措施在合理期限內保證配件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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