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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擔保:長大的秘密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22日 05:16 《數字財富》

  

民營擔保:長大的秘密

  本刊記者 李碩/文

  1999年12月,以5000萬元注冊資金起家的深圳中科智擔保投資公司正式成立時,誰也沒有想到,這家民營專業擔保企業會發展得如此迅速。2003年,公司的稅后利潤達8000萬元。據2004年4月底的統計數字,中科智經過三次增資擴股,總資產已達10億元人民幣,累計擔保金額60多億元,服務客戶約2000家。

  在當前混亂的擔保市場里,中科智的成績顯得十分引人注目。

  信用積累

  專業擔保公司的信用從哪里來?

  “我印象最深的就是第一單企業擔保的事情……”如今,中科智董事長張鍇雍再回憶起步的艱難時,顯得平淡而從容。可是當初,政府、銀行和許多人卻認為這個人幾乎瘋了。

  張鍇雍“誤入”擔保業,完全是由于自己的切膚之痛。當年,中科智的主營業務是房地產,為了向銀行申請貸款,公司與一家國有企業互相擔保,可沒想到這家國企最后卻還不上錢,中科智只好為其償還了900萬元的貸款。不過這一大筆錢并沒有白賠,張鍇雍有了新的發現。

  5年前,中國經濟蓬勃發展,對信用的需求也驟然增加,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引起了國家的高度重視,作為中小企業融資體系的重要一環——擔保正順應其時。1999年11月,經深圳市政府批準,深圳市中科智擔保投資有限公司成立,此后,張鍇雍開始專心致志地做擔保了。

  當時,絕大多數專業擔保公司都是政府政策性的擔保機構。由于沒有政府信用的支持,銀行不接受中科智單薄的資歷與背景,根本不相信其擔保能力,業務開展異常艱難。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張鍇雍只好拿出真金白銀放在銀行,給企業做全額質押擔保。可這樣一來就占用了大量的資金,其回報率遠遠低于投資。而且,還有無條件代償風險。

  但信用積累和建設是擔保公司這種以信用為本的融資中介的基礎,是一個長期過程,要想做得長久,中科智就必須要一點點去換。最初,中科智與銀行建立業務聯系時,幾乎都要交足100%的保證金。此后,隨著成功的項目逐漸增加,銀行越來越信任中科智,收取的質押金也越來越少,“在有些銀行,甚至可以獲得免質押貸款”。

  如今,中科智摘到了耕耘信用的果實:僅2003年,中科智的擔保金額就達到24億元,收入過億元,回報率達20%,4年累計發生過4筆代償,代償金額為人民幣3428萬元,壞賬為人民幣88萬元。

  目前,不論擔保規模、資產規模還是利潤規模,在全國民營擔保企業中中科智都排在第一位。即使包括國有擔保公司在內,也處于行業的領先水平,利潤規模排第一,業務規模排第二位,資本規模排第六。

  補充銀行信貸文化

  在目前國內的環境下,專業擔保公司的許多業務集中于融資擔保,專業擔保在事實上就成為銀行信貸文化的補充。

  在審貸過程中,銀行和擔保公司對企業的事前審貸是分別進行的。“我們在風險控制方面,一定要不同于銀行,如果雷同于銀行,就沒有我們的生存空間。”張鍇雍表示,“客觀地說,擔保公司受理的客戶都是中小企業,是銀行想做而不敢做的客戶。”

  銀行不敢做,原因在于對客戶的還款能力和還款意愿的信心不足,擔保公司能否受理,就在于其能否找到比銀行有更多可行的風險管理方法和手段。

  中小企業出于多方面的考慮,其財務報表與實際情況會有較大出入,而且中小企業一般不會有很強的抵(質)押物,因此設計出能為企業所接受又能控制風險的反擔保措施組合方案,是擔保公司區別于銀行的重要手段。

  首先,擔保與信貸在前期審核工作上有相似之處,但在后期制訂反擔保組合方案以及合理規避風險時,銀行要求的是硬性反擔保抵押/質押物,而企業能夠提供給擔保公司的反擔保物大多是軟性的各類權利質押或者是第三方反擔保,這對擔保公司的設計組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次,銀行受制于分業經營的管制,不能直接經營或投資企業,而擔保公司則沒有限制,比較容易介入對企業的控制過程。中科智便很重視企業獲得貸款后的資金使用狀況。據介紹,中科智并不介入企業的管理,但嚴格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以保證企業不會惡意詐騙或挪用資金,確保專款專用。

  “最重要的是要抓住它的核心資產,并將責任具體到人身上。”張鍇雍認為,這是牢牢抓住企業的最有效辦法,一旦企業無力償還貸款,擔保公司可以將其核心資產進行處置,甚至迫使企業的負責人個人出資清償。據此,中科智還提出了“1+3個半”的理論,1代表需要擔保企業的法人或核心股東個人無限責任擔保,3代表動產、股權和無形資產,半個代表不被銀行接受的不動產。

  自我減震

  長期以來,國內銀行對不同背景的擔保公司的態度并不一致。在政策性擔保公司的擔保項目出現代償問題時,銀行愿意同時承擔一部分損失,而民營擔保公司則沒有這種待遇,所有風險完全由擔保公司自行承擔。這使得民營擔保公司在選擇客戶上要更加小心,對自身的風險控制能力還要更高。

  “我們從來不給國有企業擔保。”張鍇雍表示,這并非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與國有企業不同,民營企業有自身的天然優勢,其機制靈活,實力小,但創新能力強。而同為民營企業的中科智則對產品、項目、行業等的市場潛力“敏感異常”。為了保證這種優勢,中科智甚至在增資擴股的時候也對國有企業“敬而遠之”。

  對所擔保的企業,中科智按照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企業(或產品)的成長周期、不同抵(質)押物擔保種類、不同業務品種;建立細分、科學的資信評估體系,使風險控制更加科學合理,減少主觀因素造成的風險。

  同時,中科智根據銀行的貸款種類開發了多個擔保品種。張鍇雍表示,由于不同種類的貸款風險不同,一般情況下,個人貸款的違約率往往低于企業貸款,因此,中科智便側重發展一些低風險的擔保品種,以降低公司的整體運營風險。

  為提高風險識別和防范能力,中科智實行全員風險責任制,除不可抗拒等外部因素造成的損失外,因違規造成的風險損失,有關人員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并按比例賠償損失。

  此外,中科智還建立了資金補償機制、風險準備金制度和擔保八級分類制度。在加強內部風險控制的同時,中科智積極參與其它擔保基金管理并加入國家信用擔保的再擔保體系。借助擔保獲得的經驗,張鍇雍為中科智還加上了投資的輪子。

  在尋求擔保的企業中,會有許多好的項目與客戶,“在考慮資本金流動性的前提下,我們可以做一些債權投入,或者是股權投入。”尤其是對于一些項目周期短、急需資金的企業,等銀行的貸款發下來,可能市場機會早就錯過了。在這種情況下,中科智往往就會直接投資,這也為企業的長期發展提供了另一個重要的資金來源。

  張鍇雍認為,“我們擔保公司就像兩棲動物,既能像企業一樣在水里游泳,又能像金融資本一樣在陸上行走,而兩棲動物自然有它的生存空間。”

  -

  【評 論】

  政府監管慎用審批權

  鄧曉梅 清華大學建設管理系

  對于政府對擔保業的監管,人們常常處于一種矛盾心態。那就是:如何避免政府對擔保業的監管再次步入“一放就亂、一管就死”的怪圈?

  本文就此談三點原則和幾個建議方案。

  1. 政府監管應遵循的原則

  原則1:嚴格限定政府干預市場的行為范圍

  政府監管的角度應該是:維護市場秩序的公正,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機制。即如何最好地去促進社會公共利益,如何確保政府的一些非常有價值的公共政策目標的實現,如發展中小企業、保護弱勢群體等。

  維護市場秩序的公正,首先是對監管者提出了要求,要不斷增強市場監管的透明度,確保不同的商業機構具有同等的、公平的競爭環境;其次,就是要完善法律環境,保障擔保機構的權利和義務與擔保關系中的其它法律主體之間有適度的分擔。

  超出以上范圍的任何政府干預,都是應該避免的。

  原則2:審慎選擇政府對市場的干預模式

  政府對市場的干預有兩種模式:一是直接告訴市場應該如何行為;二是為市場提供公共信息,幫助市場自行去判斷應該如何行為。

  我國傳統的政府監管往往注重前者,其結果就是“一管就死”。主要是因為忽視了公共信息的提供,沒有為市場服好務;一旦政府撒手,又立刻進入“一放就亂”的狀態。因此,筆者建議,政府在制定擔保業相關監管政策時,必須徹底轉變觀念,真正從“市場管理者”變為“市場服務者”。即幫助建立健全市場的信號機制,盡可能通過為市場提供有價值的公共信息,降低信息的獲取成本,糾正自發市場中信息不對稱的狀態,維護市場的整體信用,為市場機制的正常發揮創造出良好的外部環境。

  原則3:審慎選擇市場中的干預對象

  市場中的擔保行為千姿百態、豐富多彩,為的是適應不同市場交易行為的需要。比如,從擔保法律關系的形成來劃分,國際上有法定擔保和普通擔保;從受益人的性質來劃分,有以公共部門為受益人的擔保,也有以私人機構為受益人的擔保;從擔保標的的合同屬性來劃分,有合同擔保和非合同擔保;從擔保義務的融資性質來劃分,有融資性擔保和非融資性擔保;從擔保義務的履行方式來劃分,有義務履行型擔保和貨幣賠付型擔保;從特定擔保品種所服務的目標來劃分,有政策性擔保和一般商業擔保;從擔保主體來劃分,有專業擔保機構提供的專業性擔保,也有包括自然人在內的其它市場主體所進行的一般民間擔保行為等等。

  究竟哪些擔保行為應該納入政府監管,哪些無須政府干預,在制定相關監管政策時都應該審慎研究。

  2. 對政府監管的具體建議

  建議1:政府應將提供政策性擔保作為財政支付轉移的一種重要方式,為政策性擔保提供持續的財源。同時,政府利用自己作為出資人的有利地位,建立全國性的政策性擔保機構,以集中所有政策性擔保資源進行統一管理。該機構以再擔保模式運作,不直接面向被擔保人,而是面向全國所有商業性擔保機構,公開并動態地篩選其合作伙伴,定期予以公布。

  建議2:政府利用自己作為受益人的有利地位,由全國統一的擔保管理機構對商業擔保機構進行篩選,并定期動態公布可以為各種政府機構或公共法人主體提供各類法定擔保的合格擔保機構名單及其擔保限額,借此為市場提供關于擔保機構信用和擔保能力的相關信息。

  建議3:建立全國統一的擔保信息登記中心。要求所有的專業擔保機構依法進行每一筆保函的登記。這樣就給想申請擔保的人搭起一個平臺,他們自然會甄別擔保機構的風險情況,使市場力量得以發揮作用。

  對于一般民間擔保行為,也鼓勵其向擔保信息登記中心登記。可考慮給予經登記的保函的保證人在代償后資產索賠的優先權,以鼓勵所有民間擔保行為自愿登記。

  筆者認為,無論出于何種良好愿望,政府都必須非常慎用行政審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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