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郭安) 今年12月1日將開始正式實施的新《北京市旅游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旅行社安排旅游者購物的,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購物場所、購物次數和停留時間。在旅游購物中游客如果遇到“陷阱”,旅行社應先行賠償。昨天,市人大法制辦、市旅游局發布了新的《北京市旅游管理條例》。
新條例規定,旅行社組織旅游,應當與旅游者訂立合同,明確約定行程安排、服務
項目、價格標準、違約責任等。安排旅游者購物的,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購物場所、購物次數和停留時間。訂立旅游合同,可以參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薦的合同示范文本。旅行社及其導游員或者領隊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參加額外付費項目。
同時,游客在購物中,如果遇到一些陷阱,就可以要求旅行社先給予賠償。
此外,針對黑旅行社、黑旅游車、黑導游等非法經營屢禁不止的問題,新條例加大了對這類非法經營活動整頓的力度,增加了相應的懲罰條款。新條例還規定,今后建設大型游樂場等旅游建設項目要進行聽證。新條例還在旅行社可安排公務活動、旅游區(點)實行游客流量控制、治理“一日游”、“胡同游”將進行特許經營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
北京市旅游局局長于長江表示,新條例明確規定購物次數、時間等,確實能更好維護消費者權益,特別是在糾紛有據可循。中國消協法律與投訴事務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樣能使消費者消費更加清晰、明白,出現問題時也能更好維護自己的消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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