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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專家破解家教中心的合同陷阱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20日 12:16 《法制播報》

  主持人:家教中心的老師們給我們出了一道法律難題:一款暗藏玄機的合同讓他們通行無阻,工商、教委、消協和法院也無能為力,那么,這些家長們的權益就真的沒有辦法維護了嗎?聽聽專家的意見。

  解說:晟智律師事務所的高志晟律師告訴記者,這一案件極可能存在合同欺詐的問題,但是家長們由于證據不足,屢屢敗訴。

  解說:北京丹寧律師事務所的劉律師這樣分析:以家長給老師的評分作為退費的標準,是經過家長認可的,家教中心的做法,無可厚非。”

  主持人:一般人都會這么認為,退款條件在家教協議中有明確規定、家長也是簽了字的。得不到退款、家長只能自認倒楣。難道這份協議真是無懈可擊的嗎?我們請教了民法專業律師謝炳光先生。

  解說:謝炳光 北京律師協會民法委員會委員 北京市華聯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主持人:律師說,要真正從法律上解決這個難題,首先應當明確,家長和家教中心簽訂的家教協議,是合同,應當適用我國的“合同法”。協議中有關退款的規定,是一種格式條款。

  北京律師協會民法委員會委員謝炳光:根據本案介紹的材料看 這個學生家長和目標家教中心簽訂的是一種格式合同(條款)

  主持人:強調它是格式條款有什么意義呢?因為法律對格式條款有特殊規定,比如,提供條款的人、也就是家教中心,有義務向對方、就是學生家長,做出詳細的解釋。

  北京律師協會民法委員會委員謝炳光:目標家教中心他有責任 有義務 必須就是說 把這個有利于自己的和不利于自己的 尤其是什么啊 就是說免除或者限制他自己的這種責任的這種條款 必須跟學生家長講清楚

  主持人: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往往占著很大的優勢,所以合同法對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規定了嚴格的責任。

  北京律師協會民法委員會委員謝炳光: 這個格式合同 因為是家教中心提供的 所以呢 在理解產生不一致的時候 那么作為司法機關就應該做出不利于就是說提供合同的一方 也就是說家教中心的解釋 而作出有利于這個學生家長的這種解釋

  主持人:那么,家教協議中關于退款的規定,有沒有法律效力?這直接決定了家長能不能得到退款。

  因為這個格式條款是目標家教中心提供的 如果這個條款中有免除家教中心的責任 而加重了學生家長的責任或者排除了學生家長的主要權利的 那么法律規定這個條款應該認定無效

  合同法第40條摘要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家教中心)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學生家長)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主持人:目前全國有多家這樣的目標家教中心,目標的完成受很多條件的制約,并非可以一蹴而就。正規的學校都不能完成的目標,靠家教中心如何就能完成呢?家長對提高孩子成績不切實際的要求,使他們輕易相信奇跡可以發生,這就為陷入陷阱埋下了伏筆。中國消費者協會已經向全國發出了消費警示,要求家長不要輕易簽訂這樣的家教合同。

  《法制日報》社影視中心《法制播報》 電視節目全國播出網

  news.sina.com.cn/c/2004-08-26/100441425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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