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臺急救醫療條例 醫院見死不救將被處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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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19日 17:40 新華網 | |
華網廣州9月19日電 《深圳經濟特區急救醫療條例(征求意見稿)》日前出臺,條例規定:醫療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如果拒絕收治急、危、重傷病員,可視情節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的罰款則在1000元到10000元之間。 條例還規定:“ 市急救中心設立‘120’急救醫療呼救電話,實行24小時值班應答制度,在受理呼救信息后,應在5分鐘內派出救護人員和救護車!比绻茨茏龅竭@一點,將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或委托的衛生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發生災害性、突發性事件時,有關醫療機構應該怎樣處理,條例對此也有規定:醫務人員發現急、危、重傷病員,有義務予以現場急救,其他單位和個人在接到急救求援信息后,應當全力給予配合、援助。接診醫療機構對急救中心轉送的急、危、重傷病員,必須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收治。在承擔的法律責任一欄,條例給出了相關處罰,如果拒絕收治急、危、重傷病員或因不可抗力延誤急、危、重傷病員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除了要限期整改外,要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同樣的處罰對強行轉送傷病員的情況也同樣適用,傷病員需要轉送接診醫院治療的,急救人員應向傷病員或其親屬說明情況,并征得同意,如果傷病員不能表達意愿,其親屬又不在事發現場的,急救人員可直接轉送接診醫院治療。如果違反傷病員或其親屬意愿強行將傷病員轉送醫院,將會受到處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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