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召回的歷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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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14日 08:05 北京晨報 | ||||||||||
目前,實行汽車召回制度的國家有美國、日本、英國、韓國、法國等發達國家。美國早在1996年就頒布了《國家交通和機動車輛安全法》,并賦予其交通部的NHTSA國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發布汽車安全標準的權力,它有權要求汽車廠家召回有安全缺陷的車輛。在美國,召回的車輛總數已達2.15億輛,涉及汽車、貨車、大客車和摩托車等多種車型,其中大多數是由廠家主動召回的,但也有相當多的車輛是因NHTSA的涉入或由NHTSA通過法律途徑強制廠家召回的。
日本于1969年8月頒布了召回制度。截至2001年日本共召回缺陷車輛3483萬輛,僅2001年就召回329萬輛。其中,大多數是由企業依法自主召回。 韓國從1992年開始進行汽車召回,當年只召回了1100輛,但隨著政府對汽車安全要求的日益嚴格,車主權利意識的不斷提高,召回數量在不斷增加。到2000年,召回數量增加到56萬輛,2001年57萬輛,2002年129萬輛。 許多被召回的汽車實際上并不存在行駛方面的安全隱患,召回是為了改進汽車的機動性能和配置,目的是讓汽車的質量更好,讓消費者更加滿意。一次成功的召回絲毫不會對廠商及其產品的形象造成危害,相反,將有利于增強人們對廠商的信任度和忠誠度。由此可見,在發達國家,汽車召回并非新鮮事,而是汽車制造商售后服務的一部分,是汽車產業技術進步的必然體現。汽車制造商積極主動實施該制度,非但不會對其信譽和產品質量造成重大負面影響,反而會增加汽車消費者對汽車制造商的信任和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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