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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游要小費最高罰三萬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11日 15:06 北京晨報

  《北京市旅游管理條例》12月起施行

  晨報訊(首席記者 崔紅)索要小費最高可被罰3萬元;旅游合同要明確購物次數;“胡同游”實行特許經營;“拼團”要征得旅游者的書面同意……市民外出旅游的“保護傘”《北京市旅游管理條例》昨經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2004年12月1日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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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明確規定,本市對飯店、旅游區(點)、大型游樂場等旅游建設項目進行審批時,應聽取周邊居民意見,并舉行聽證會。旅行社安排旅游者購物時,商品出現質量問題造成旅游者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賠償;旅行社賠償后,可以依法向經營者追償。旅游區內設有收費旅游點或者旅游項目的,應當分別設置單一門票,不得強行向旅游者兜售聯票、套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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