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臺新規 導游索要小費最高將罰三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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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11日 11:32 北京青年報 | ||||||||||
市人大昨日表決通過《北京市旅游管理條例》 今年12月1日開始施行 本報訊(記者 譚衛平)今后,本市再建大型游樂場等旅游項目真的要開聽證會了。昨天,備受市民關注的《北京市旅游管理條例》經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條例明確規定,本市對飯店、旅游區(點)、大型游樂場等旅游項目進行審批要聽取周邊居民的意見,并應當舉行聽證會。同時,今后如果你在旅游中被導游索要小費,那么導游將會“
■鼓勵國內外企業和個人投資本市旅游 條例鼓勵國內外企業和個人按照本市旅游發展規劃投資旅游業,鼓勵開發展現古都風貌,體現現代文明,具有知識性、趣味性和參與性的旅游項目,鼓勵開發具有首都優勢的觀光旅游、修學旅游、會展旅游、獎勵旅游、休閑旅游、商務旅游等旅游產品。 ■機場、火車站要設公益性旅游咨詢站 條例規定,在機場、火車站、主要旅游區(點)和主要商業街區要設置公益性旅游咨詢服務站或旅游信息多媒體設施,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詢服務。同時在規劃和建設本市公共交通網絡時,應當兼顧旅游業發展的需要,完善旅游景區公共交通線路設計和公共交通停車場(站)、交通標識、交通設施的配套建設,逐步發展和完善觀光公共交通服務。 ■大型游樂場等項目建設前要開聽證會 條例規定,開發建設旅游項目應當符合旅游業發展規劃,進行充分論證,避免盲目建設;不得興建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項目。市和區、縣有關部門對飯店、旅游區(點)、大型游樂場等旅游項目進行審批時應當征求市或者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對周邊地區生產、生活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居民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虛假宣傳等七種侵害旅游者行為一律禁止 條例明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不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本市規定的標準提供服務;對服務范圍、內容、標準等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質價不符的服務;與其他單位和個人惡意串通,采取欺騙、誤導的手段坑害旅游者;出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等七種侵害旅游者行為一律禁止。 ■旅游者投訴10日內要作出受理決定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旅游者投訴后,應當在10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在45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答復投訴者。 ■旅游合同要明確購物次數 旅行社組織旅游,應當與旅游者訂立合同,明確約定行程安排、服務項目、價格標準、違約責任等事項。安排旅游者購物的,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購物場所、購物次數和停留時間。未征得旅游者同意,不得違反合同約定改變行程安排,減少服務項目,降低服務標準,加收服務費用。旅行社及其導游員或領隊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參加額外付費項目。 ■“拼團”要征得旅游者的書面同意 旅行社將已經訂立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轉給其他旅行社出團的,應當征得旅游者的書面同意;旅游者不同意的,旅行社應當全部返還旅游者預付的旅游費用,旅游者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旅行社與其他旅游經營者發生業務往來,不得賬外暗中給予或者收受回扣。 ■導游不得向旅游經營者索要回扣 導游員、領隊和旅游團隊的其他服務人員不得欺騙、誤導旅游者消費,不得強行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的物品,不得向旅游經營者索要或者收受回扣,不得向旅游者索要小費或者其他財物以及不得毆打、謾罵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旅游者等。向旅游者索要小費最高將罰3萬元。 ■“黑車”最高罰2萬 為旅游散客提供交通、游覽、餐飲等綜合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其導游員應當持有導游證,所使用的客運車輛應當取得旅游營運資質,并要向旅游者公示旅游價格、服務內容和服務標準。對“使用黑車為旅游散客提供綜合服務”以及“為黑旅行社、黑導游提供散客客運服務的,最高將罰2萬元! ■胡同游將實行特許經營 條例規定,在舊城內,對利用胡同資源開展旅游經營活動的,實行特許經營。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此外,旅游區內設有收費旅游點或者旅游項目的,應當分別設置單一門票,不得強行向旅游者兜售聯票、套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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