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氏告倒江蘇物價局 藥品定價追訴首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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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03日 18:54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 |||||||||
本報訊 記者伍靜妍實習生徐衛文報道:廣州貝氏藥業董事長貝慶生昨天向記者透露,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8月30日作出終審判決,責令江蘇省物價局撤銷對沈陽山之內公司生產的法莫替丁的單獨定價。貝慶生歷時兩年多的“民告官”,經過近20場的敗訴,終于成功把外資藥廠從高高的原研制藥單獨定價上拉下馬。 據了解,貝慶生在對江蘇省物價局的行政上訴狀中表達的主要觀點是同質藥品存在
留意貝慶生在廣東、上海、北京、云南、福建等多個省份經歷的近20場民告官官司,其上訴的請求與擺出的事實理由大同小異,焦點都在對同質異價的申訴。從這次判貝慶生勝訴的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書上,記者看到了幾個鮮亮的觀點:一、“原研制藥品”的事實認定是訟爭定價行為的重要基礎,但江蘇省物價局對此不能提交充分的證明。二、沈陽山之內生產的高舒達不能證明是日本山之內制藥株式會社所享有的專利權藥。三、江蘇省物價局作出定價行為的基礎是國家計委《計價格2002/2882號文》,該文僅是內部行政指導行為,并不能獨立證明江蘇省物價局的行為合法。依據以上理由,南京中院判定撤銷江蘇省物價局對沈陽山之內公司生產的舒高達的最高零售價,并責令江蘇省物價局自判決生效起3個月內重新制定沈陽山之內生產的舒高達最高零售價。 貝慶生指出,江蘇省南京市中院這些觀點不但對“原研制藥”這個具爭議的概念提出了舉證的要求,還首次對其它訴訟中多次引用的“國家計委文件合法———省級相關銜接文件合法”的順推法提出不同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