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試水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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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02日 18:31 廣州日報大洋網 | |||||||||
本地一家國有商業銀行正醞釀方案 爭取獲得總行批準 “目前本地一家國有商業銀行正醞釀不良資產證券化方案,正爭取該銀行總行的通過。”廣東銀監局副局長孟建波前日透露,如該方案獲得銀監會批準,則有望成為全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試點。
本報訊 (記者 孔華) 廣東銀監局副局長孟建波是在由該局與泛亞太資產管理(國際)有限公司合辦的金融資產處置投資論壇間透露上述消息的。 銀監官員 不良資產證券化已具條件 孟建波在前日的論壇中表示,不良證券化是國際投資者處置不良資產的重要手段之一,從目前情況看,實行不良資產證券化已初步具備條件,一是對基礎資產的篩選和組合,資產池的資產可以達到證券化對穩定現金流的要求;二是采取一系列增級、擔保措施后發行的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已具有相當高的信用等級、不再是原來單體不良資產,對投資者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三是資產支持證券利率高于國債和銀行存款,而風險又低于股票。因此相信這項特殊的投資品種將有較大的市場潛在需求,從以上三方面看,不良資產證券化切實可行。 不過,孟建波同時承認,發行不良資產支持證券還存在較多障礙,包括開展證券化需要設立的特殊交易機構無法滿足《公司法》的條件要求。此外,按照當前稅收制度,稅務成本過高導致資產證券化難以開展。而對于機構投資者而言,投資的限制將無法使潛在的市場需求轉化為正的市場購買力。 不良資產處置仍存瓶頸 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廣州辦事處副總經理黃冬林則表示,不良資產的打包處置方式在國內最早由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從國外引入,繼而為國內各銀行紛紛采用,目前已經成為國內處置不良資產的基本方法。不過,打包處置在國內仍然面對許多監管和政策的瓶頸。 在監管方面,不同的主管部門對打包處置的看法或監管標準也不同,在政策方面還不夠完善或不配套,例如目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利用的各項稅收優惠、訴訟費用減免優惠政策,在打包出售給投資者后是否仍可適用尚未作出規定。另外,國外投資者在購買不同資產后的收益是否可以全部匯出境外還需要明確具體的操作性辦法。 針對這些問題,黃冬林建議由銀監會、財政部、外管局等部門聯合制定不良資產處置方面的業務管理辦法和指引,內容可以包括不良打包處置的審批權限、外匯匯出、具體處置程序、定價方法、售后的合作處置等問題。這樣可以避免不同主管部門對不良資產打包處置的監管標準不一致,也可以避免一些打包處置的不規范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