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管理辦法出臺不得使用遵醫囑類字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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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02日 09:41 經濟參考報 | ||||||||||
記者 朱玉 由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1日開始實施的《處方管理辦法》,包含了許多與民眾有關的新規定。 處方由各醫療機構按規定的格式統一印制。麻醉藥品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
處方字跡應當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簽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處方一律用規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或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年齡必須寫實足年齡,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嬰幼兒要注明體重。西藥、中成藥、中藥飲片要分別開具處方。 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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