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信用卡、房貸等六類霸王條款被抨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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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30日 07:39 京華時報 | ||||||||||
8月25日,中消協通報了對金融領域不平等格式條款的點評意見,銀行在信用卡、房屋貸款方面制定的6類霸王條款是此次點評的重點。這是自去年點評電信、郵政、商品房、汽車等方面存在的不平等格式條款后,中消協在2004年度公開點評的第一個項目。據中消協投訴與法律事務部負責人介紹,此次點評的結果將反饋給各銀行及其主管單位,希望能夠敦促不平等條款得到改正。(詳見本報8月26日A05版)
點評新霸王時別忘舊霸王(直評) 站在消費者立場為消費代言,在自身力所能及的影響力下,兢兢業業地把點評霸王行業的霸王條款進行到底,這一點中消協不辱使命。 指望中消協去管霸王行業是不現實的,中消協沒有這個權力,霸王們也不會買消協的賬。消協只能利用民間輿論的力量,通過點評的方式提起公眾關注的議程,從而對霸王們的霸道行為形成壓力———這是消協有限理性內的最大發揮。 不過很遺憾的是,中消協在點評新霸王的同時,把去年點評過的舊霸王扔到了一邊。公眾應該都想知道,電信啊,汽車啊,郵政啊,去年那些被點過名行業的霸王條款如今怎么樣了?是重視點評積極整改,還是裝聾作啞充耳不聞。“點評”這種方式到底能起到什么樣的效果?是像魔彈一樣強效果,還是在做無用功。在霸王條款面前,我們不能盲目地點評,不能點評得沒有方向。點評時轟轟烈烈大張旗鼓,總結時冷冷清清避而不談,如此的虎頭蛇尾只會讓點評的效果大打折扣。 如果昔日的點評很有效果,霸王行業積極整改的話,把統計結果公布出來不僅能夠給消費者維權以信心,還能夠給新的霸王以整改的示范。 今年中消協對金融行業新的點評一出臺,很多網友就在跟帖中留言:光是點評有什么用,人家才不會理會你呢———心灰意冷的情緒由此可見一斑。消費者太需要“點評效果”的信息來鼓足與霸王條款抗爭的信心了,否則,消費者在灰心中的冷漠只能讓中消協的熱心付之東流。從另一角度來看,如果過去的點評有成功的案例的話,公布出來后也會對新點評的霸王條款以示范的壓力。 如果是點評沒有起到效果,霸王行業對中消協的點評置若罔聞的話,同樣有把結果公布出來的必要,既是為了反省“點評”這種方式的可行性,也是為了不放過舊霸王。 霸王條款不能點評了以后就沒事了,我們要明白點評的目的是什么?是消除霸王條款而不是僅僅讓霸王條款聽到民間的聲音。基于這個目的,我們就不能對昔日的點評不作任何總結,對成績和經驗不作任何盤點,否則既放過了舊霸王,也給了新霸王以蔑視理由:不就是點點評評嘛,風頭過后就沒人問了。 如此,這樣有始無終的點評不要也罷。 摘編自《中國經濟時報》8月27日 文/曹林 消除霸王條款政府責無旁貸(求是) 8月27日有消息說,浙江省工商局上月宣布開始對銀行消費貸款實行合同備案制,對最終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而又拒不進行修改的格式條款(霸王條款),工商部門將通過媒體向全社會公告,使其難有容身之地。這被認為是國內第一次大規模的、普遍的格式合同審查,因而讓人期待。 霸王條款集中在兩類行業:一類是壟斷行業,比如銀行、電信、鐵路、民航等行業,它們脫胎于計劃經濟下的國有企業,目前盡管已經或正在進行改制,但仍居于壟斷地位。這些行業的格式合同本來就是相關主管部門制定或審批認可的,片面強調企業的權益,而忽視消費者的權益。另一類則是與城市經濟因而與官員政績有密切關系的行業,比如房地產業。在消費者與其發生糾紛時,企業往往可以輕易地借助權力擺平消費者。 總之,從某種程度上說,霸王條款所體現的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不平等關系,盡管與企業的本質直接相關,但也與政府部門的權力有關。僅從這個角度看,政府就有責任致力于消除霸王條款。畢竟這是政府設置壟斷所帶來的歷史遺留問題。 問題僅僅在于,政府是否有這樣的意愿。從這個角度來說,浙江開了個好頭。工商部門的法定職責之一就是維護市場公平交易的秩序,因而它對格式合同進行監管是完全正當的。不過,浙江省工商管理部門的做法相當溫和,僅僅是通過媒體曝光。然而,那些壟斷企業和靠近權力的企業,什么時候又怕過曝光?這就需要政府部門更強有力的介入。 對于壟斷行業的霸王條款,工商部門和行業監管機構只要愿意,就可比較方便地介入,以合乎法律規定的行政程序,使壟斷企業改變其格式合同。對于非壟斷企業所制定的霸王條款,工商和行業監管部門就可能面臨識別上的難題。畢竟,企業總是不缺刁難消費者的辦法,而政府相關部門的人力卻總是有限的。此刻,恐怕需要消費者站出來,借助司法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并通過個人的訴訟,間接地消除相關霸王條款。這方面已有成功先例。 當然,司法手段要發揮更大作用,恐怕需要法官具有某種政策意識。在轉軌時期,部分企業帶著權力的庇護進入市場,經常會利用其在市場外的優勢強制消費者同意其單方面提出的交易條件,這就需要法官積極地承擔其矯正這種顯著不公的責任。法官通過個別案件司法裁決的積累,即可形成某種正義的政策結果。我們的法官是否能夠意識到自己在維護公平的市場秩序過程中所應扮演的角色呢? 摘編自《南方都市報》8月28日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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