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注商標被公告 國內兩公司告富士公司侵權敗訴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26日 22:06 新華網 | |||||||||
新華網上海8月26日電(梁宗、楊金志) 因為在《人民攝影報》上發表了一份“重要聲明”,日本富士寫真膠片株式會社等被安慶好得化工有限公司和上海富士亨特攝影化學品有限公司以名譽侵權為由告上了法庭。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不支持兩原告的訴訟請求。
2001年10月10日,《人民攝影報》刊出一份“重要聲明”,其中有:作為世界馳名的生產“富士”膠卷的富士公司是“FUJI”和“FUJI HUNT”商標的真正所有人。該公司設在新加坡的富士亨特攝影化學品有限公司(或譯富士亨化工廠)生產并銷售“FUJI HUNT”(富士亨特或富士亨)品牌的各種攝影用化學品、套藥、沖印藥液等。富士公司及下屬所有子公司與上海富士亨特公司、安慶好得公司沒有任何商業來往或代理關系。 因上海、安慶的兩家公司先后搶注“FUJI HUNT”“富士亨特 FUJIHUNT”以及“富士亨 FUJI HUNT”這三個商標,“重要聲明”表示,任何經銷商、產品使用者或其他單位和個人都不能侵犯富士公司“FUJI HUNT”商標權,經銷商和使用者在富士公司授權下,僅有使用“FUJI HUNT”產品商標的權利,任何以非富士公司的名義將其注冊或以其他形式侵害富士公司知識產權的行為,都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02年底,安慶、上海的兩家公司把富士公司以及《人民攝影報》社等推上了被告席,想讓對方停止對自己名譽權的侵犯,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登報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一審法院沒有支持他們的訴訟請求。兩家公司又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上訴的理由之一就是:富士公司在刊登“重要聲明”時,本身也沒有取得“FUJI HUNT”商標的專用權,因此不存在他們侵犯了富士公司商標權的事實。因此,富士公司刊登“重要聲明”的行為是欠妥的。 事實上,安慶好得公司確實在1998年到1999年間申請注冊“FUJI HUNT”等三個商標,而在富士公司提出異議后,這三個商標也確實被裁定不予核準注冊。富士公司則在1982年取得“FUJI”這一注冊商標后,又在2002年12月7日取得了“FUJIHUNT”注冊商標。因此,在2001年10月10日,富士公司顯然還沒有取得“FUJI HUNT”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法院認為,雖然部分“重要聲明”存在與事實不符之處,但是“重要聲明”并不涉及上海、安慶兩家公司的商標權,也未使用詆毀、誹謗等方式損害他們的名譽,而且富士公司等在主觀上也不存在侵害兩原告名譽權的故意。因此,富士公司等刊登“重要聲明”的行為不構成對上海、安慶兩公司名譽權的侵害。(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