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公布管理辦法:自編藥名代號禁入處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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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26日 17:51 金羊網-羊城晚報 | |||||||||
衛生部公布管理辦法,引導處方走向“透明化” 昨日,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公布了最新制定的《處方管理辦法(試行)》,對處方的開具、調劑、使用、保存都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中首次規定了用紅、黃、綠、白四種顏色的處方箋區分不同類處方,還包括禁止醫生在書寫處方時使用模糊筆體、不得限制病人持處方到他處購藥等多項規定。
據今天《京華時報》報道,該《辦法》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各醫療機構原印制的處方可以使用到今年12月31日。 處方由各醫療機構按規定的格式統一印制,其中必須包括機構名稱、處方編號、患者資料、藥品金額等10多個項目。麻醉藥品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普通處方的印刷用紙應分別為淡紅色、淡黃色、淡綠色和白色,并在處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醫生在開具處方時,必須用規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藥品劑量與數量一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而且西藥、中成藥、中藥飲片處方要分別開具,其中西藥和中成藥處方每張不得超過五種藥品。 對于處方的藥量,《辦法》規定醫生一般不得開出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注明理由。而且處方僅在開具當日有效,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注明有效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天。 為降低患者的就醫成本,《辦法》規定除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及戒毒藥品外,醫院不得限制病人持處方到其他醫院或者藥店購藥。為此,《辦法》也規定,醫生在書寫藥品名稱時,須以國家承認并公示藥品名為準。藥名簡寫或縮寫須為國內通用寫法。而醫院或醫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或用代號。(盧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