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燃氣價格調整有新規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24日 11:27 南方日報 | |||||||||
管道燃氣價格調整有新規 連續10日入貨均價浮動不足10%,氣價不作調整;調整間隔不少于3個月 本報訊 (記者/譚亦芳 通訊員/藍嵐)當液化石油氣國際市場合同價格或廣州石化掛牌價連續10日平均價上下浮動不足10%時,廣州市區域性管道燃氣價不作調整。兩次氣
據了解,區域性管道燃氣是指除廣州市油制管道氣管網以外,由合法經營主體在一定區域內經營的管道燃氣。目前,芳村區大部分地區的管道燃氣由廣鋼煤氣公司等提供,一些小區的管道燃氣也由國威管道煤氣公司提供。 根據新規定,以進口氣為主要生產原料的企業,以液化石油氣國際市場合同價格(簡稱“CP報價”)為依據;以國產氣為主要生產原料的企業,以LPG廣州石化掛牌價為依據。為保持氣價的相對穩定,當CP報價或廣州石化掛牌價連續10日平均價格上下浮動不足10%時,氣價不作調整。浮動超過10%時,區域性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可向物價部門提出調價申請。每兩次氣價調整的間隔時間,原則上不得少于3個月。因不可抗力造成原料進貨成本大幅變動時,可隨時申請調整氣價。 擬調定價的區域性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需提前向物價部門提出調定價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物價部門在收齊有關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管理權限審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