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裝修損壞承重墻最高可處以二十萬元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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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19日 21:58 新華網 | |||||||||
新華網上海8月19日電 (記者 季明) 上海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十四次會議19日表決通過《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草案)》,明確規定居民如違反物業的使用和維護要求,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的,將被處以最高限額20萬元的罰款。 上海的這項新法規明令禁止居民在物業使用中出現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如損壞房屋承重結構,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業共用部分,損
根據規定,業主、使用人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的,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恢復原狀,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業主、使用人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業共用部分,損壞或者擅自占用、移裝共用設施設備,最高將被處以10萬元的罰款。 為了預防和減少物業管理糾紛的發生和擴大,《規定(草案)》還規定了當事人自行調節和通過司法調節的程序,即業主、使用人違反本規定或者業主臨時公約、業主公約,有損壞房屋承重結構、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等行為,損害其他業主、使用人合法權利的,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制止;相關業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物業管理企業發現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裝飾裝修過程中有違反國家和上海有關規定以及業主臨時公約、業主公約行為時,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業主委員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時制止房產使用中的各類不當行為。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沈國明說:“加大對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等行為的處罰力度,對于提高法規的威懾力和行為人的違法成本,具有積極的意義。”(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