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業商協會改革應具備法律基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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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16日 15:30 國際商報 | |||||||||
商務部貿研院課題組 我國同業商會、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在社會發展中正發揮著越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體制、機制等原因,仍存在法律地位不清、發展方向不明、 “政”“會”不分、職能錯位、服務不到位、缺乏吸引力等亟待解決的問題。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規定要“按市場化原則規范和發展各類行業協會、商會等自律性組織”,但“市場化原則”的具體涵義是什么?如
“文件”可包含以下基本內容:同業商協會發展趨勢和改革意義;改革指導思想;新管理體制與發展機制。 近幾年,上海、北京、溫州等地政府相繼成立促進行業協會發展的機構,對本地區同業商協會的發展起了重要作用。建議吸取上海、北京等地經驗,由國務院成立“同業商協會發展總署”,統一負責對商協會的成立審核、發展政策和監督管理等事務。 目前所有商協會都隸屬于其業務主管單位(一般是政府部門),使大多數行業協會演變成 “二政府”,不能真正代表企業和行業利益,因此盡快實現“政、會”分開是改革關鍵。 “政、會”分開后,全國和各地方可按行業性質組建若干商協會“聯合會”,各相關商協會作為團體會員加入“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部門可將這些“聯合會”視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所稱的“業務主管單位”,由其負責對其進行“審查登記,監督指導,年檢初審,協助查處違法行為”等工作。 按上述思路,今后與同業商協會管理和發展相關的政府機構主要有三個:同業商協會發展促進機構、商協會登記機構及相關行業管理部門。三者主要職能分別是: 登記機構主要負責同業商協會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或備案;實施年度檢查;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同業商協會給予行政處罰; 發展促進機構主要負責全國或本地區同業商協會的發展規劃、布局調整、政策制訂和協調管理;配合同業商協會登記管理機構監督、指導同業商協會及聯合會開展活動;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和同業商協會聯合會,負責同業商協會籌備申請、成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的審查; 行業主管部門配合行業發展促進機構就同業商協會的業態分類和對新設立商協會提出意見;研究同業商協會提出的政策建議;與其起職能互補作用。 新體制最大的優點是行業管理部門不再作為同業商協會主管,只對其進行間接管理。 中央應盡快出臺相關法律法規,為同業商協會發展提供法律保證,將其管理納入法制軌道。 首先制訂并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團體法》。 鑒于我國社會團體尚屬發展初期,如何在現行體制下加強對社會團體的法律規范仍是一個探索中的課題。該法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團體管理條例》基礎上完善,但法律中應明確將同業商協會的管理與一般性社會團體區別開來。 與此同時制定并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業商協會管理條例》。 同業商協會的發展一直缺乏制度保障,法律地位也不明確,已成為制約其發展的重要障礙。因此,應從法律上明確其性質、地位、作用、職能及運作方式,理順政府、企業與同業商協會的關系,樹立同業商協會的權威性,此事非常緊迫。近年來上海、深圳、溫州等地為促進本地同業商協會發展,已陸續出臺文件,這為《同業商協會管理條例》的制訂提供了經驗。 除上述兩部法律法規外,還應根據商協會類型設立監管體系。對行業協會的布局和規劃,也應加以引導。 首先按新同業商協會定性標準,對全國社團做一次普查,然后進行整合:重復設置、業務雷同的實行合并;行業覆蓋面過大、行業特點不明確的梳理重組;劃分過細、服務特點不明顯的加以調整;長期不開展活動,內部管理混亂的堅決撤銷。 流通領域商協會中具有同業商會、行業協會性質的,全國性的主要有外經貿系統各進出口商會、承包工程商會、貨代協會,原內貿系統的中國商業聯合會(以下簡稱中商聯)及其代管的各全國性內貿行業協會、中國物流聯合會(以下簡稱中物聯)及其代管的部分原物資系統的商協會。 地方情況復雜一些,外經貿系統普遍有外經貿企業協會,貿促會系統有各地方國際商會,內貿系統基本上與中商聯和中物聯等全國性行業協會對口,成立了眾多地方行業協會且分類更細。除此之外,地方工商聯組建的一些專業性民間商會,也具有同業商協會性質。 生產與流通領域的同業商協會今后仍可并行運行,但流通領域的同業商協會應率先按上述原則進行改革。 第一,組建“中國進出口商會聯合會”。 由原外經貿部組建的六大進出口商會和對外承包工程商會經過15年發展,已經有一定行業代表性,在國際上也有相當影響力。建議率先將這些商協會進行整合,成立“中國進出口商會聯合會”,各全國性進出口商會和對外承包工程商會、地方省市外經貿企業協會、國際商會可作為其團體會員。該“聯合會”成立后,從中央到地方的半官方貿易促進機構與相關民間同業商協會都可按以下思路重新整合。 “中國進出口商會聯合會”與“中國國際商會”實行兩塊牌子一套人馬。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貿促會)自成立以來實際上一直是中央政府對外貿易促進機構,并不是行業組織,更不是一個商會,由中央財政撥款,人員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根據這種機構性質與職能定位,貿促會加掛“中國國際商會”并不合理。相反,“中國進出口商會聯合會”成立后加掛“中國國際商會”則名符其實。如能實現“中國國際商會”與貿促會分設,貿促會可加掛“中國國際經貿促進局”牌子,明確對內作為國務院直屬的事業機構(仍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對外作為在商務部領導或指導下,由官方與各民間機構組成的一個半官方性質的外經貿促進機構,仍實行委員制,原有各分會作為團體會員加入“中國進出口商會聯合會”。 與此同時,成立各地方“進出口商會”,同樣加掛“國際商會”牌子,同樣將本地原有外經貿企業協會和國際商會合并改組為地方進出口商會,不再使用“外經貿企業協會”牌子。地方貿促會與國際商會分設后,可加掛本地政府“國際經貿促進局”牌子,如條件成熟,甚至可與地方外經貿管理部門合二為一。 “進出口商會”及各專業行業協會成立后,國家及地方外經貿管理部門要支持其完善職能。 第二,重新組建“中國商業與商務服務業聯合會”。 首先對“中商聯“和“中物聯”實行整合。 “中商聯”由原商業部轉制而來,目前其代管協會共39家,但屬行業協會性質的僅20家左右。“中物聯”由原物資部轉制而來,其代管協會共26家,除“中國物資流通學會”、“中國煤炭城市發展聯合促進會”、“中國經濟信息報刊協會”外,其余23家都屬行業協會性質。因此可考慮將“中商聯”和“中物聯”合并。一是上述兩家聯合會代管的行業協會基本屬原內貿部流通系統,同屬商業和商業服務業行業,合并有其合理性,國外及我國臺灣地區(臺灣組建有“商業總會”)也是如此分類;二是商業與物資、物流、采購越來越難分開。 新“聯合會”成立后,所有涉及流通和商業服務的行業協會都應成為其團體會員,由其代行部分管理職能。 第三,率先試行“政、會分開”改革試點。 目前各全國性進出口商會均隸屬商務部,而“中商聯”、“中物聯”及所代管的幾十家流通與商務服務行業協會仍隸屬國資委。據了解,由于領導體制不順,國務院有關部門正在研究把所有流通領域行業協會劃歸商務部主管。 但把這些協會劃歸商務部或其他任何政府部門“主管”并非長遠之計,應利用本屆政府機構改革之機,將組建的“中國進出口商會聯合會”、“中國商業與商務服務業聯合會”及各代管的全國性行業協會,與政府主管部門完全脫鉤,真正實現同業商協會無主管。如考慮到按《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所有社會團體必須有一個“業務主管單位”的規定,可將新組建的國務院“同業商協會發展總署”作為這些聯合會主管單位,其再委托“聯合會”作為各相關同業商協會業務主管。由于該署并不具體擔負經濟職能,因此其作為主管單位與過去相比已發生質變,再也不是“二政府”。 流通領域的同業商協會如按上述思路進行改革,其原有人員的人事關系應妥善處理,其與商務部等政府部門的關系,“聯合會”與各行業協會、進出口商會間的關系,也都應妥善調整,以形成與政府、企業間的新型關系。 按上述改革思路,今后無論聯合會還是行業協會、進出口商會,其理事會成員以上的負責人都應由企業家擔任,都不是專職人員,也不在協會、進出口商會中支取薪水。而非企業人員則不再擔任這些機構的負責人,只能擔任受理事會聘任的日常駐會人員。 這一改革將直接影響現有各行業協會、進出口商會人員的切身利益,需做好過渡工作,盡量減少負面影響。在改革中應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原來有行政級別的,保留其級別待遇;原屬公務員或事業編制的,今后如不再聘用或調整下崗,要對其合理補償;原事業編制的全部轉為聘用制;執行社團編制的,應對相關人員的“三保”基金統一按合理標準補交,以解除這部分人員的后顧之憂;對于新人,實行新管理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 在法律關系上,行業協會作為社會團體法人,是獨立主體,主要負責人的人事關系不再由任何政府部門管理。但從政治需求考慮,理事長、副理事長或會長、副會長應由知名企業家擔任,人事關系統一由中組部管理,中央可在“聯合會”內設立黨組并直屬中央管理。在政策與業務關系上,行業協會和進出口商會可就行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向相關政府部門提出建議,相關政府部門必須與各行業協會和進出口商會保持密切溝通,重大政策出臺必須征詢其意見。 “聯合會”與各全國性行業協會、進出口商會的關系不是行政隸屬關系,更不是上下級關系。聯合會是各行業協會、進出口商會的聯合體,也是一級社會團體,后者以團體會員的形式加入其中成為一員,按章程規定享有各種權利和義務。 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未作修改、各種團體仍必須有“業務主管單位”的情況下,前者被社團管理登記機關視同后者的“業務主管單位”行使相關管理職能。在人事黨務方面,“聯合會”可受中央委托,對各行業協會和進出口商會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資格進行考察和審核,并監督后者依法律規定和協會章程進行選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