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金融機構在華“呼吸空間”擴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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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05日 18:04 中國經濟時報 | |||||||||
記者唐福勇北京報道 銀監會8月3日公布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將于9月1日施行的《細則》進一步放寬了外資金融機構在華市場準入標準,簡化了外資金融機構市場準入審批手續。 《細則》在保持原有框架和主體內容基本不變的前提下,共對62條進行修改,增加11條,刪除4條。
在放寬外資銀行市場準入標準方面,《細則》刪除了外資銀行增設分行的時間間隔要求;刪除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申請被拒絕后再次提出申請必須間隔一年的條款;適當調減外資金融機構擴大業務范圍所需資本金營運資金,將外國銀行分行經營對非外商投資企業(中資企業)人民幣業務、經營對中國居民個人人民幣業務所需的營運資金數額進行了大幅度下調,并簡化獨資、合資銀行在華分行營運資金的檔次、降低最低營運資金限額。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透露,《細則》將外國銀行分行經營對中資企業人民幣業務、對中國居民個人人民幣業務的最低營運資金由原來的4億元人民幣和6億元人民幣調減至3億元人民幣和5億元人民幣。同時簡化獨資、合資銀行中國境內分行營運資金的檔次,由原來的6檔簡化為3檔,并降低營運資金要求。調減目的在于,有效防范和控制外資銀行業務的經營風險,適當減少外國銀行在華經營成本。 《細則》將更換外國銀行分行行長的任職資格核準由銀監會授權給銀監局,同時,增加銀監會可約見擬任的外資金融機構行長總經理進行任職前談話,銀監會派出機構可約見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任職前談話的規定。 在審批和監管方面,《細則》較大程度地簡化了外資金融機構市場準入審批程序:申請設立外資法人機構和外國銀行分行只需要申請人將申請資料直接報送銀監會,同時抄報擬設機構所在地;對已設外資金融機構有關上報銀監會審批的事項,包括外資金融機構申請經營或擴大人民幣業務、調整業務范圍、獨合資銀行設立分行、外資法人機構調整轉讓注冊資本、外國銀行分行追加或減少營運資金、外資法人機構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外資法人機構修改章程、外資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審批事項,《細則》規定以上申請事項實行“一審直報制”,即申請資料遞交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由其進行初審,然后直接轉報銀監會審批,不再需要層層轉報。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細則》中的外資金融機構指原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現由銀監會批準設立的五類金融機構:總行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簡稱獨資銀行)、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簡稱外國銀行分行)、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公司、企業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銀行(簡稱合資銀行)、總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財務公司(簡稱獨資財務公司)、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公司、企業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財務公司(簡稱合資財務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