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實施細則頒布 外資銀行營運資金下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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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04日 00:45 中華工商時報 | ||||||||||
【記者劉彩娜3日北京報道】 記者從銀監會近日發布的新修訂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獲悉,外資金融機構的營運資金做了適當下調,并較大程度地簡化了外資金融機構市場準入審批程序。
據悉,新《細則》將外國銀行分行經營對中資企業人民幣業務、對中國居民個人人民幣業務的最低營運資金要求進行了適當下調,分別由原來的4億元人民幣和6億元人民幣調減至3億元人民幣和5億元人民幣。同時簡化獨資、合資銀行中國境內分行營運資金的檔次,由原來的6檔簡化為3檔,并降低營運資金要求。 同時,新《細則》刪除了以下4條規定:刪除了有關外國銀行增設分行需一年的時間間隔以及設立機構申請被拒后再次提出同樣申請的時間間隔為一年的條款。由于非現場監測系統中已反映外資金融機構異地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情況,故刪除有關外資金融機構需報告異地人民幣業務情況的條款。為簡化審批程序,刪除外資金融機構遞交關閉申請后,轉移或出售資產需審批的規定。 為提高審批和監管效率,新《細則》還較大程度地簡化了外資金融機構市場準入審批程序,具體在三個方面作了調整:第一,申請設立外資法人機構和外國銀行分行,原《細則》規定,申請人應將申請資料遞交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由其逐級轉報到銀監會審批;新《細則》簡化了申請資料需層層轉報的程序,規定申請人將申請資料直接報送銀監會,同時抄報擬設機構所在地。第二,已設外資金融機構有關上報銀監會審批的事項,包括外資金融機構申請經營或擴大人民幣業務、調整業務范圍、獨合資銀行設立分行、外資法人機構調整轉讓注冊資本、外國銀行分行追加或減少營運資金、外資法人機構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外資法人機構修改章程、外資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審批事項,原《細則》也同樣規定申請資料需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逐級轉報至銀監會審批;新《細則》規定以上申請事項實行“一審直報制”,即申請資料遞交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由其進行初審,然后直接轉報銀監會審批,不再需要層層轉報。第三,在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核方面,銀監會授權銀監局核準更換外國銀行分行行長的任職資格。 據悉,新《細則》將于2004年9日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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