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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第六稿引來驚呼:越改越壟斷?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31日 13:21 21世紀經濟報道

  本報記者 左志堅 上海、北京報道

  7月28日,國務院第二招待所。

  國務院法制辦、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商務部和國家郵政局多位官員會聚一堂,就7月19日出爐的《郵政法》第6稿聆聽相關企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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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次會議上,快遞企業不斷放炮,言辭一度相當激烈。

  在此之前,2003年11月17日的《郵政法》第5稿就已引起軒然大波(參見本報2003年12月2日《敏感時刻郵政三限快遞業 三協會上書全國人大》)。

  盡管如此,修改了8個月之后的第6稿依然未能緩和郵政和非郵快遞之間的關系。用參會企業代表的話來說,“這個第6稿反而讓郵政的壟斷更加嚴重”。

  郵政專營范圍、郵政普遍服務基金等依然是雙方爭議的焦點。7月1日開始實施的《行政許可法》更令郵政法的修改稿顯得不合時宜,頻頻受到指摘。

  商務信函也要郵政專營?

  《郵政法》第6稿第8條提出,“信件的寄遞由郵政企業專營;但是,單件重量在350克以上的信件速遞業務除外。國務院對信件的國際速遞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表面上看,郵政將門檻從第5稿的500克降到了350克,但是相關與會人士向記者指出其中玄機,并稱“這次郵政把350克以下的商務信函也納入了專營范圍,實際上是一種倒退”。

  第5稿的同一條目中只是規定“單件重量在500克以下的信件的寄遞業務由郵政專營”,但是對商務信函卻是網開一面,規定郵政的上述專營權“不包含個人信息的合同文本、產品目錄、產品說明、廣告單、宣傳單、運輸提單、期票、匯票、航空運輸憑證等企業之間的商務往來信件”。

  對比第5稿與第6稿,這一次實際上是郵政擴大了自己的專營范圍。

  來自北京、上海、廣州等地的民營快遞企業因此頗為激動。其中一家企業的負責人聲稱,自己有不下90%的業務都是350克商務信函,第6稿如能通過,也就宣布了這家民營快遞的死亡。而且,已經經營了不止10年的商務信函業務突然被認定為非法,“簡直是個笑話”。

  對此,參加會議的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曾有過表態,表示“人家做了十幾年的業務,不太可能不讓人家做啊。核心問題是商務信函和私人信件應該如何區分”。

  “歧視性”的郵政普遍服務基金

  第6稿第67條規定,“經許可從事信件速遞業務的其他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一定的費用,作為郵政普遍服務基金,用于支持邊遠、農村和西部地區郵政設施建設”。

  這一條,早在去年的第5稿出臺時就遭遇一致反對,當時亞太快遞協會(CAPEC)發言人陳嘉良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直陳,“這個基金絕對不能接受。”

  但是數易其稿之后,對普遍服務基金,郵政不僅沒有放手,反而對非郵政快遞企業提出更高的要求。

  CAPEC指出,單獨要求經濟體中的某一行業來承擔國家義務的做法有失公平。“沒有國家會要求私營出租汽車公司來承擔公共交通體系的成本,為全體國民提供這些服務是政府的責任,若反其道而行之,等于是在推卸政府的神圣職責。”

  非郵政快遞企業尤其不能接受的是,在郵政普遍服務基金問題上,存在著明顯的片面維護郵政企業利益,而對非郵企業的歧視性規定。

  在第5稿中,郵政企業和非郵快遞都要繳納普遍服務基金。當時的規定說,“郵政企業和依照本法取得許可從事信件快遞業務的非郵政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郵政普遍服務基金。”

  到了第6稿中,只是規定非郵政企業需要繳納這一基金,同時允許郵政企業繼續實行混業經營。比如EMS這樣的競爭性業務,一方面可以繼續搭混業經營的便車,享受到不應有的多種國家優惠,另一方面又擁有免交郵政普遍服務基金的權利。

  這種修改無疑使得與會非郵政快遞企業驚呼,郵政法越改越壟斷。

  行政許可之辯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郵政拿出第6稿《郵政法》之時,正好是《行政許可法》開始實施之際。

  中國國際貨代協會在遞交給商務部條法司、外貿司、外資司的修改意見中,認為第6稿有諸多與《行政許可法》相悖的條款。

  與《行政許可法》相呼應的是,今年7月,商務部已經放寬了國際貨代業(含國際快遞業務及企業)的市場準入條件,將原來的審批制改為備案制。這也是郵政法修改稿中提到的,“國務院對信件的國際速遞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這一備案制卻只對國際快遞業有效,如果依照《郵政法》第6稿,民營快遞無法享受與外資和郵政同樣的待遇。因此有民營快遞的代表在會上直陳,“為什么洋人能做的業務,中國人反而不能做?”中國貨代協會則建議國家盡快統一國內外快遞政策。

  更重要的是,“快遞企業經營的信件快遞業務,一不是郵政普遍服務,而屬于商務服務;二不由國家定價,而實行市場定價;三不享受國家補貼和各項優惠政策,而是參與市場競爭,實行自負盈虧體制;四是我國國際快遞業已有相關法規、政府部門、行業協會的規范和管理。而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解決的問題、政府可以事后監管的,不要設定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法》還明確規定,設立行政許可事項不得收費或變相收費,這也是相關企業認為郵政普遍服務基金不合法的理由之一。

  盡管第6稿在國家郵政局的修改下,被指進一步壟斷,但是此稿并非終稿,依然存在回旋余地。國務院法制辦相關官員還在會上表態說,國務院可能成立獨立的第三方郵政監管機構,對郵政實施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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