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60余名律師聯名罷免會長未果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27日 07:25 中國青年報 | |||||||||
記者 李桂茹 本報深圳7月26日電 日前,深圳60余名律師聯名罷免律師協會會長引起了不小的風波。引人注目的重要原因是,被提出罷免的律師協會會長徐建,是由律協會員直接從執業律師中選舉出來的會長
罷免源起巨資買樓 罷免案提出源起于律協花巨資購買辦公樓。去年7月,深圳律師代表大會通過直選,選出了由執業律師擔任的會長和副會長。早就醞釀著進行行業自治變革的深圳市司法局,放手讓律協自治。此時,前幾屆律協積累下來的會費有1200余萬元。在此后的一年中,會長徐建按照他的競選承諾施政,獲得了一定的好評,但在購買辦公樓的問題上引發了相當大的爭議。律協原來的辦公室老舊狹小,新的律協班子欲改變律協的現狀購買新辦公樓。8月份,深圳律協的民選理事會通過了買樓決議。當時,以深圳律師馮友為代表的部分律師堅決反對,認為這樣重大的事項應在全體深圳律師中公示,并召開臨時律師代表大會進行表決。但因為臨時代表的提議人沒有達到法定人數,律協最終花2000余萬元購買了新辦公樓。不過該事件在部分律師心中留下了陰影,部分律師甚至認為會長和秘書長在買樓中拿了好處。 在深圳律師代表大會召開之際,廣東正翰律師事務所的一名普通律師劉子龍在獲得了60多名律師的簽字支持后,提出了《對深圳市律師協會徐建會長、趙志誠秘書長的質詢提案》和《關于罷免徐建深圳市律師協會會長職務、趙志成秘書長職務的提案》。罷免會長的主要理由是,徐建上任后,花2000萬巨資購買律協辦公樓,將律協原賬上留存的1200多萬元會費耗盡,并給協會帶來巨額赤字,使得未來六屆律師協會需用20年左右的時間來償還貸款欠賬。 劉子龍在陳述他的罷免理由時說:本屆律協會長是由全市律師代表直接投票選舉產生的,是一次真正的民主選舉的結果,民主選舉出來的會長自然要接受民主監督,而罷免是體現監督的方式之一。律師有權利通過代表選舉會長,自然也有權利對會長提出罷免和不信任。直選會長深圳律師開了個好頭,但要使這一制度法制化、規范化,使被選舉人真正對選舉人負責,就必須對其權力進行制約。“如果說深圳律協直選會長是民主化的一大成果,那么罷免會長議案的提出則是民主化的升華。”劉子龍說。 還有律師代表在發言中尖銳地指出在民選后運作上出現的問題。律師朱皓發言認為,引發買樓風波的重要原因是新律協的預決算監督的制度不夠健全,并且理事會的權力過大,導致當初買樓決策不夠公開。朱皓認為,應該嚴格預決算制度的控制,防止律協的機構擴張和權力的過度擴張。朱皓說:“現在會長在買樓和其他一些事情上,被不少律師指責存在拿好處和以公款獲取私人關系的嫌疑,這其實和會長本人的人品無關,而和我們的制度設計有關,會長同時又是一家律師事務所的主任,使他在邏輯上存在進行關聯交易的可能性。所以,我認為如果一個律師想當會長,那他就應辭去工作,避免嫌疑。” 民選會長徐建在回應罷免提案表示,作為一個民選的會長,從一開始就得面臨著這種風險。他坦言當會長以來,最大的壓力就是怎樣處理好這種民主博弈的關系。但他又認為,深圳律師這種高度參與的熱忱,使他看到一種希望。 罷免提案沒有進入罷免程序 此次代表大會罷免會長的程序沒有啟動,罷免議案沒有交代表大會代表進行表決。議案沒有提交代表大會的依據是什么?在2003年7月通過的《深圳市律師協會章程》第17條規定了“50名以上的律師聯名或10名律師代表聯名,可向律師代表大會提出議案”,但沒有具體的操作細則。在此次代表大會上表決通過的《深圳市律師代表大會議案規則》中明確:“50名以上的律師聯名或10名律師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結果是罷免提案提交主席團審議沒有被列入會議議程。 深圳市司法局副局長石崗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公選的會長要隨時迎接選民的監督,這正是陽光下的治權,公選出來的會長被會員質詢是正常的。”他說,深圳律協自從去年率先進行改革后,律協和律師的關系就產生了革命性的變化。他們之間不再是上下級的關系,而是服務者與被服務者之間的關系。深圳市司法局打算在3~5年時間內,逐步探索出一套從行業自治走向行業自我民主管理的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