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部委首次落敗行政許可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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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23日 08:26 新京報 | |||||||||
本報訊 (記者 李欣悅) 昨日,《行政許可法》實施后我國首例涉及國家部委的行政許可案,在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南京知識律師事務所告贏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此案源起去年3月14日,南京知識律師事務所(下簡稱“律所”)接受委托,向國家工
商標注冊的申請。同年7月17日,商標局作出關于不予受理的通知,稱由于律所不是《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商標代理組織”,提交的商標代理委托書不具有法律效力。 律所申請復議后,國家工商總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了該通知。 律師事務所:相關兩項行政審批已取消律所主任汪旭東律師認為,根據《律師法》的規定,該所律師有權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有關民事法律事務的委托,并從事相應的代理法律活動。去年2月27日,國務院取消了“商標代理組織審批”和“商標代理人資格核準”兩項行政審批制度后,一個機構是否是“商標代理組織”,不應以是否獲得商標代理行政審批(許可)來作為區分。 商標局:國家工商總局文件有規定商標局稱,他們判斷對方是否具備商標代理組織主體資格的依據是國家工商總局的55號文件,該文件作出了關于商標代理機構的設立、業務限制和備案要求等規定。 但汪律師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商標代理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而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55號文是超越權限的,其實質仍然是關于商標代理機構的行政審批。 一審判決:律師事務所勝訴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律師法》的規定,律師可以接受非訴訟法律事務當事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務。同時,國務院已取消了“商標代理組織審批”和“商標代理人資格核準”這兩個行政審批項目,相關規定也未禁止律師從事該項業務、也未對提供商標代理服務的主體作出特別要求。 在《律師法》已有相關規定前提下,商標局關于律所不能從事該項業務的主張不能成立。 宣判后,商標局的代理人稱“我們將保留上訴的權利”。 汪律師聞聽判決結果后很激動,他說這是全國律師等待了多年的一個結果,由于行業的壟斷,律師一直不被允許做商標代理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