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評論:能否問責發審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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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20日 18:28 中國青年報 | |||||||||
關金 瓊花事件和招行轉債通過審核表明,本應成為證券市場“守護神”的發審委工作有待完善。 江蘇瓊花的國債投資丑聞正在考驗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的誠信制度,一次關
7月13日,證監會公告,招商銀行的可轉債發行申請獲得通過。這使得去年鬧得沸沸揚揚的招商銀行可轉債事件,極有可能以社會質疑的全部落空而告終。 2003年10月,招商銀行100億元的巨額可轉債融資計劃犯了眾怒,不但投資基金齊聲聲討,業界的反對之聲也不絕于耳。有法學專家認為,招商銀行發行可轉債至少有兩大法律障礙繞不開。 障礙之一,是招商銀行100億元的可轉債融資計劃違反了《公司法》。該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符合“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的規定。 以招行2003年12月31日約182億元的凈資產來說,《公司法》限定的發債額度只有72.8億元。即便是招行修改了發債條款,將100億元的可轉債發行計劃修改為65億元可轉債和35億元定期次級債(2004年6月14日已發行完畢),次級債仍然是“債券”,仍要計入總額。 但2002年,證監會發布了《關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發審委在審核過程中不用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公司法》轉而適用本部門制定的《通知》,使公眾質疑發審委做法的合法性。 障礙之二,是國務院制定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這是招商銀行發債的“死穴”。該法規規定,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應當符合“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后,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的規定,而按照招商銀行2003年中報,其資產負債率已高達96.1%,發行可轉債后,其資產負債率將更高,招商銀行顯然不能發行可轉債。 這一關鍵性的“門檻”,卻被發審委給“忽略”了! 新一屆發審委的成立來之不易,輿論普遍將其看成強化對證券發行的社會監督的一出“樣板戲”。 2003年12月,發審委制度實行重大改革后的第一屆發審委委員集體亮相。證監會主席尚福林要求發審委委員必須“公”字當頭,以投資者利益為重,以維護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為重,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待所有企業,嚴肅、謹慎地行使手中的權力。同時,發審委全體委員承諾“客觀、公正地進行審核”。 設置發審委是為了盡可能地保證證券市場的“三公原則”,然而審核江蘇瓊花的上一屆發審委和審核招商銀行的新一屆發審委在履行職責時的義務缺失,讓投資者不能不降低對證券市場的期望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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