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審核漏洞:誰來為車貸壞帳買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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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18日 15:34 21世紀經濟報道 | |||||||||
本報記者 歷志鋼 陳 懇 談“虎”色變,這句話也許還不足以形容銀行和保險公司對汽車貸款履約保證保險下稱“車貸險”的驚悸。 “現在雖然車貸險已經叫停,但是針對以前汽車貸款出現的壞帳,現在銀行和保險
事實上,在遍布全國的車貸險償付糾紛中,最終問題的解決似乎只能用“拖”字回答。 責任之爭 今年1月15號,保監(jiān)會下發(fā)了《關于規(guī)范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業(yè)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保險公司現行車貸險條款費率截止到2004年3月31日一律廢止”。 車貸險市場至此降到了冰點。面對漸漸膨脹的壞帳包袱,銀行和保險公司互相推委,爭議不斷。 撥繭抽絲,在銀行、保險公司、車商和購車者架構的關系框架下(參考關系圖),對車貸的“風險審核”這一重要環(huán)節(jié)成為爭論的焦點。 杭州某銀行的律師告訴記者,銀行和保險公司都把風險審核交給了車商。而車商的目的是賣車,當車商來審核購車人的信用和償還能力時,規(guī)則和條件就成為其手中的橡皮圖章。 上述律師介紹,銀行和保險公司在合作時簽署的全面合作協(xié)議里,增加了保險公司的義務——如果購車人三期沒有還款,保險公司需無條件承擔保證責任。這樣,銀行的風險就完全被排除在外,于是銀行認為風險審核應該由保險公司來負責。 與此矛盾的是,保險公司認為銀行給購車消費者發(fā)放貸款,銀行有審核的責任,如果沒有審核,出現問題銀行要全部承擔。在記者獲得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車貸險條款中,也明確要求銀行進行風險調查,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性。 因此,在具體執(zhí)行的過程中,銀行和保險公司根據不同的理解,對汽車貸款的風險審核都沒有用心去做。最后把這個環(huán)節(jié)交給了車商。 事實證明雙方都打錯了如意算盤。 上述律師認為,造成銀行和保險公司對風險審核兩不管的原因是他們之間不清晰的合同關系。 上了法庭之后,銀行才發(fā)現,銀行與保險公司簽署的全面合作協(xié)議并沒有經過保監(jiān)會認可,“是違法的”。而保險公司另外與購車人簽訂的保單才是經過認可的合法保單,這樣,以前的協(xié)議將是無效的,也就是說,一切要按照保單為準。 然而在保險公司和購車人簽訂的保單里,理賠有前提條件:消費者或車商沒有及時登記保險或者保費交費不及時、或者涉嫌欺詐等情況,保險公司都不予理賠。 不過,保險公司同樣逃脫不了干系。雖然保險公司認為問題出現在于銀行沒有盡到審核的職責,但在具體訴訟時,根據民法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保險公司也無法拿出銀行沒有審核的證據。 風險審核讓平安脫險 面對銀行的追討潮,平安保險公司的人士稱,平安目前還沒有遭遇一件訴訟。主要是因為及時催欠和追償。 “按照逾期的筆數,平安的逾期率不超過3%,盡管平安目前的未歸還車貸余額仍有幾十億元,但是,應該沒有大的問題。”平安的人士說,“即使有逾期,我們也會賠償,否則會影響與銀行的代理保險等業(yè)務的合作。” 該人士介紹,平安幸免于難的原因是該公司非常注意購車人的風險審核和調查。“一般而言,工薪階層的逾期率低,而經營性車輛、工程機械、城郊結合部人購買的車輛以及農民購車的風險較高。” 和平安相比,其他一些保險公司的日子要難過得多。有些保險公司寧愿拖,也不愿意正面面對銀行的要求。杭州市某銀行的員工告訴記者,“即使是保單應該承擔的范圍內的,現在保險公司也拖延著不予償付。” 實際上,有業(yè)內人士指出,保險公司的拖延也是無奈之舉。 業(yè)內估計車貸的損失至少超過百億,而對已經進入微利的財產保險公司而言,這顯然是無法承受之痛。以業(yè)內的龍頭老大人保財險為例,2003年財產保險市場份額68%,但其稅后利潤也只有14.51億元。 大地保險公司杭州營業(yè)部總經理劉明稱,放棄風險管理的主導權,將風險審核與調查互相推委,是車貸險失敗的主要原因。 保證還是保險? 對于車貸險的理賠糾紛,北京理格豐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郭玉濤認為:“關鍵的問題在于車貸險究竟是保證還是保險。兩者之間存在重大差別,一般的保證過程中,被保證人(例如購車者)對保證人(例如保險公司)并沒有如實告知的義務,依據我國《擔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guī)定,除非被保證人與債權人(例如銀行)故意串通,欺騙保證人;或者被保證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且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以外,保證人也應該先承擔保證責任。而如果是保險業(yè)務中,假設被保險人沒有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保險人卻可以以此解除保險合同,拒絕賠償保險金。” 郭稱,關于車貸險性質爭論,《保險法》沒有明確,最高人民法院正準備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予以區(qū)分。 郭律師認為《擔保法》沒有為特殊保證人——保險公司——設定審核風險的義務,《保險法》也沒有考慮到為銀行來設定審核風險的義務。車貸險正好是這樣比較尷尬的業(yè)務,法律上缺乏定位。 郭認為,保證也好保險也好銀行與保險公司都有風險審核的義務。車貸險是基于購車貸款發(fā)生的,銀行在任何貸款事務中,都有對借款人進行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貸后檢查的權利和責任。 而保險公司畢竟是以保險產品的形式推出車貸險的,凡決定承保之前,必有核保程序,也就是審核風險,決定是否接受該風險轉嫁的過程。所以,雙方都有審核風險的義務,誰都不能把這種義務推托給對方,或者以此作為不承擔責任的理由。 不過,劉明還是堅持,應該是保險公司對購車者進行資信調查。因為銀行收入的是利息,而保險公司收取的是保險費用,當然應該為銀行提供資信調查服務,否則,“銀行找保險公司干什么呢?” 為此,銀行與保險公司屢屢對簿公堂,由于訴訟進展緩慢,只好尋求仲裁。“仲裁的結果將成為最后的結果。”前述銀行律師預計,最后的實際壞帳可能由雙方共同承擔——“各打五十大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