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產開盤須有國土使用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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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24日 09:58 新京報 | |||||||||
本報訊 (記者 謝煒) 從7月1日起,市國土房管局將不再頒發臨時國有土地使用證,今后房地產開發商只有獲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并申請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后,方可開盤。昨天,市國土房管局下發《關于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及土地證頒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據了解,在7月1日前申領的臨時國有土地使用證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繼續有效。在7月1日以后簽訂的《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不再約定頒發臨時證的條
《通知》規定,7月1日后原則上以單棟建筑為單位,交清地價款的可申請核發該棟樓相應分攤用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7月1日后,按成片小區或多棟樓簽訂出讓合同的,受讓方在同時交納出讓合同定金、按單棟樓計算的地價款及相關稅費后,可申請核發已交清地價款的有關整棟樓相應分攤用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并憑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申請核發該棟樓的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單棟樓地價款的確定,由原出讓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筑面積和出讓合同確定的地價水平確定,并將確定數額備案,歸入合同檔案。 同時,出讓合同約定的建筑面積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建筑面積不一致需要變更出讓合同的,受讓方應先申請變更出讓合同,調整出讓建筑面積和地價款。受讓方按變更后的出讓合同交清相應地價款后,方可申請辦理或變更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手續。 此前,房地產開發商只需先付40%的土地出讓金,就可獲得臨時國有土地使用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開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