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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責任保險具體賠償有新規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16日 07:27 北京娛樂信報

  信報訊 (記者 仇兆燕) 昨日,中國保監會表示對于持有5月1日前簽訂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單的投保人,如果希望按照新的人身賠償標準獲得保險保障,就需要與保險公司協商,增加保險費后依法變更保險合同。

  今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實施,1991年實施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也于同日廢止。但保險公司在制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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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費率時,依據的是1991年《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當《解釋》出臺后,第三者責任保險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較原有的調整幅度較大。這導致社會各界和保險業對5月1日以前簽發的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的賠償處理方面確實產生了分歧。

  中國保監會表示,按照《解釋》的規定,目前第三者責任保險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較原有的調整幅度較大。如果保險公司按照《解釋》中的新標準進行賠償,在不加收保險費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將可能面臨巨大的虧損,對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產生不利影響。因此對于持有5月1日前簽訂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單的投保人,如果希望按照新的人身賠償標準獲得保險保障,就需要與保險公司協商,增加保險費后依法變更保險合同。

  針對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方面也向保監會作出了《關于新的人身損害賠償審理標準是否適用于未到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有關“保險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在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約定只是保險公司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的計算方法,而不是強制執行的標準,它不因《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失效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新的人身損害賠償審理標準施行后,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既可以繼續履行2004年5月1日前簽訂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也可以經協商依法變更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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