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報副主編喻華峰二審被判刑八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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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16日 06:50 中國青年報 | |||||||||
本報廣州6月15日 (記者 林潔) 今天,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南方都市報副主編喻華峰貪污、行賄案進行二審宣判,以喻華峰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年。“南方都市報案”另一被告人李民英二審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 經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查明,2000年3月至2001年3月,喻華峰在未經南方
按照南方日報報業集團和南方都市報的有關規定,上述資金只能發放給廣告部業務員和副總經理,但喻華峰違反規定將上述款項調到南方都市報采編、行政部門作為年終獎金發放,其中20萬元送給李民英。2001年6月,喻華峰利用管理該筆公款的職務便利,商議決定以補發年終獎為名將剩余的58萬元進行私分,其中喻華峰分得10萬元,占為己有。 2001年初至2002年4月,喻華峰在李民英分管南方都市報并兼任南方都市報主編期間,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后兩次賄送李民英共80萬元。其中,2001年初賄送20萬元;2002年4月賄送60萬元。期間,李民英對喻華峰虛增廣告業績的做法予以默許,并給予了關照和便利。 法院認為,上訴人喻華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南方都市報副主編、分管廣告部的職務便利,伙同他人私分公款占為己有,其行為構成貪污罪;喻華峰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其行為構成行賄罪,依法應數罪并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今年3月19日的一審宣判當中,喻華峰犯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李民英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喻華峰和李民英提出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東山區法院原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惟量刑偏重”,故撤銷了一審中的部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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