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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汽車“指定換氟”引發爭議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14日 13:20 經濟信息聯播

  現在不少汽車空調使用的還是含有氟里昂的制冷劑,氟里昂對大氣臭氧層的破壞非常大,所以近年各地都在逐步淘汰氟里昂在汽車空調中的使用,而用無氟的綠色制冷劑替代。這本來是保護生態環境好事,廣大車主也很支持,但最近在河北省石家莊市,有關方面在車輛年檢中實行“指定換氟”的做法,引起了不小的爭議。

  由石家莊市公安局和石家莊市環保局聯合發布的這份公告說,從今年4月26號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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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范圍內2001年12月31號以前注冊的裝有空調器的車輛,必須要到一家叫做“石家莊藍天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設立的檢測替換點辦理《綠色制冷憑證》。但要拿到《綠色制冷憑證》,必須要由藍天公司檢測其使用的制冷劑是否環保。不過車主們反映,在藍天檢測后能達到環保標準的非常少,要達標就得換藍天提供的制冷劑。

  車主:我這出廠就是環保氟,非得強加于人,有點不盡人意了。

  藍天提供的制冷劑60塊錢一罐,一輛普通桑塔納大約要加4罐,加上規定的35塊人工費,車主到藍天換氟的費用至少要275塊,車主們認為這個費用過高。

  車主:我自己到外面加,一般用三罐,最多花90元。

  車主:市場競爭就沒這么貴,弄這么貴干什么。

  更多的不滿來自石家莊市場上其他汽車空調的相關業務經營者,一些其他品牌的車用制冷劑經銷商抱怨說,實施定點換氟后他們的產品基本上很難再有銷路了。

  經銷商:以前一天走幾十箱,現在一天1、2箱都走不動。

  經銷商:現在是市場經濟了,不是計劃經濟了,你為什么指定一家。

  記者探訪換氟定點單位

  車主和經銷商的都把矛頭指向了藍天公司,作為政府指定的換氟單位,藍天公司究意是一家什么樣的企業?指定使用的制冷劑到底是什么樣的產品?我們的記者就此采訪了藍天公司的有關人員,他們卻是一問三不知。

  尋找藍天公司是一件很費力的事,因為在幾個指定的檢測換氟點,相關工作人員都聲稱不知道公司在哪里。

  工作人員:現在這邊沒有人上班?

  工作人員:你上檢測點問去吧。

  工作人員:到營業大廳問去吧。

  直到記者到最大一個檢測點拍攝換氟場景時,公司負責人郭國慶才出面,但他一直回避記者提出的想到藍天公司看看的要求,而是找到了一家叫做嘉匯環保發展有限公司的負責人來回答記者的問題。

  嘉匯方面稱,他們2002年被河北省認定為實施氟里昂替換的技術依托單位,藍天的具體替換資格就是經過他們認可的。但嘉匯公司拒絕提供藍天公司相關的資質認定文件。

  嘉匯公司負責人盧吉祥:管文件的人不在,再說涉及到合同是不對外的。

  盧吉祥說,藍天的檢測工作都是在嘉匯的監督下進行的,指定使用的制冷劑也是經過多方選擇后確定下來的,但記者注意到,盡管這個指定產品已經在他們的監督下使用了一個多月,但他們對產品的基本特征卻很陌生。

  盧吉祥:制冷劑包裝?我沒注意到。

  郭國慶:包裝上的生產日期?應該有吧。

  暗訪:指定制冷劑檢出不合格

  按照嘉匯公司方面的說法,藍天公司的檢測工作、指定制冷劑的質量都應該有嚴格的標準。然而我們的記者在藍天公司的一個指定檢測點進行暗訪時,卻有出人意料的發現。

  在石家莊市北方機動車檢測站院內,記者找到了藍天公司的一個指定檢測換氟點。雖然是中午12點,但工作人員看來還是忙得很,一臺這樣的儀器兩分鐘之內就可以測出車用制冷劑是否符合環保要求。

  記者:您這個檢測的合格嗎?

  車主:不合格,只有82%,達不到他們的標準。

  達不到標準就要換上藍天公司提供的制冷劑。工作人員稱他們使用的制冷劑是達到環保要求的產品,但他們拒絕用自己的儀器檢測這一產品。這種標號為KLB—2的制冷劑產自上海,但瓶身上看不到任何技術參數和成分,也沒有標注生產日期,只有瓶底標有“河北專供”的字樣。

  經銷商:他那個東西(制冷劑)誰去要求它?它沒有技術含量,沒有檢測對照 。

  記者做了個試驗,帶著剛剛換過指定制冷劑的一輛車到了位于石家莊市西三莊大街的另一個藍天檢測點。同樣的流程后,儀器上打出了標明檢測結果的紙條,讓人意外的結果出現了。

  藍天工作人員:你這個不合格。

  專家:“指定換氟”缺乏法律依據

  專家認為,石家莊指定更換氟利昂的做法,不符合市場規則,對車主和經銷商是不公平的,違反了《道路安全交通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

  律師張永澤: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第四款有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指定機動車到指定場所進行維修保養,那么,這種更換氟里昂的方法我認為是違背這一條的,這就以為著壟斷,意味著別的相關的企業不能進行競爭。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劉敬東:我認為這個事情的做法是不符合我們國家反不正當法的有關規定的,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個表現,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第七條有明確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企業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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