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電器董事長朱江洪在珠海市打官司勝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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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14日 10:33 深圳商報 | ||||||||||
【本報訊】 據新華社報道,記者從珠海格力電器(資訊 行情 論壇)股份有限公司得到證實,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格力電器董事長朱江洪訴北京大軍經濟觀察研究中心主任仲大軍侵犯人格、名譽權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已于近日下達了民事判決書,判決要求被告仲大軍刊登消除失實評論影響、向原告朱江洪賠禮道歉的文章,并賠償給朱江洪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0萬元。
2003年12月18日,被告仲大軍在廣東一家報紙上刊登了一篇標題為“格力再現褚時健式人物”的評論性文章。仲大軍在該文中,以點評格力集團與格力電器兩者之間關系為引,將矛頭對準在格力電器擔任董事長的朱江洪,把朱江洪評析為“褚時健式人物”,稱朱江洪“想通過股權置換,把集團公司所擁有的58%的股份分30%歸他個人所有”,把朱江洪描繪成一個“59歲現象“的人物,一個侵吞國有資產的“褚時健式人物”。 該文見諸報端后,在廣東省及全國給上市公司格力電器帶來了嚴重的負面影響,對朱江洪的名譽權更帶來了嚴重傷害。尤其是隨后,全國眾多相關網站紛紛轉載該文,并發表了相關評論,使朱江洪精神和身體均受到了輿論的極大困擾和嚴重打擊。 朱江洪遂于今年年初向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起訴仲大軍侵犯人格、名譽權。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判,并于今年3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仲大軍所撰寫的“格力再現褚時健式人物”一文內容無法律事實依據,是被告主觀故意所為,應認定被告的評論和采用無事實根據的事件內容構成侵害行為;其評論效應和虛構事實的手段侵犯了原告朱江洪的人格尊嚴權和名譽權;應認定被告的侵害導致了原告精神損害和相應的身體傷害,被告對原告的精神損害是嚴重的,被告應立即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和向原告賠禮道歉。法院同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0萬元。 朱江洪其人其事 朱江洪,1945年出生于珠海市,1970年畢業于華南理工大學機械系。1970年9月至1988年1月,歷任廣西百色礦山機械廠技術員、技術科長、廠長。1988年2月,出任珠海冠雄塑膠工業公司總經理。1991年,該公司與珠海海利空調器廠合并為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朱江洪就任總經理。1997年5月,榮獲全國“五一”勞動獎章。2000年5月,榮獲“全國勞動模范”榮譽稱號。———摘自格力電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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