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推進改革解決藥價過高問題--發改委答記者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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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10日 07:03 人民網-人民日報 | |||||||||
本報記者 朱劍紅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近日宣布,大幅度降低部分抗感染類藥品的最高零售價,國家發改委和衛生部又聯合召開了全國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工作會議,針對老百姓非常關心的降低藥品價格等問題,記者采訪了國家發改委的負責人。
問:很多群眾擔心,一些醫生在開處方時會用沒有降價的藥品來替代降價藥品,怎樣才能讓老百姓真正享受到藥價降低的實惠? 答:為確保群眾真正得到藥品降價的好處,國家發改委和衛生部已明確要求各地價格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措施,規范醫生的處方行為,促進合理用藥,積極引導和督促醫療機構正常使用降價藥品。同時,國家發改委還將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工作,對不按時按規定執行降價的單位,將依法進行嚴肅查處;二是適時降低其他抗感染類藥品價格,保持同類藥品間合理比價關系,防止藥品替代;三是充分發揮群眾和社會輿論監督作用,規范醫生的用藥行為。 問:一些藥廠反映,流通環節的差價是藥價虛高的直接原因,降低最高零售價格并不是藥價虛高的治本之策,怎樣解決這一問題? 答:部分藥品價格偏高,原因之一是流通環節的差價過大。因此,大幅壓縮中間環節費用空間,對于規范藥品購銷行為,減輕群眾藥費負擔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來,價格主管部門多次降低藥品的最高零售價格,減輕了群眾藥費負擔。據不完全統計,1998年以來,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出臺的降價措施,累計降價金額已達到300億元。但受體制和機制的制約,降低藥品零售價格,并沒有從根本上改變中間環節的利益分配格局,流通環節仍然存在較大的盈利空間。從這個角度看,降低藥品零售價格并不是藥價虛高的治本之策。 降低藥品價格,規范藥品購銷行為,減輕群眾醫藥費負擔,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不同的職能部門,需要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各負其責,齊抓共管,標本兼治。要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必須推進醫療衛生、醫療保險和藥品生產流通體制改革。 問:怎樣解決藥價過高背后的體制和機制問題? 答:體制和機制問題主要表現在這樣幾個方面:一是藥品消費和終端銷售環節缺乏競爭機制,零售環節無法形成有效競爭;二是“以藥養醫”的補償機制,使藥品銷售與醫療機構和醫生之間發生直接的經濟利益關系;三是我國藥品生產經營低水平重復建設嚴重,藥品市場競爭演變為價格折扣和回扣高低的競爭;四是消費環節還缺乏有效的費用制約機制,醫療保險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 從根本上解決醫藥價格問題,除了要進一步完善藥品價格監管政策,還應推進體制改革,實行醫藥分業經營,在醫藥衛生領域引入競爭機制,促進醫療機構間開展競爭。在生產流通領域要通過整合資源,逐步解決重復建設問題。在醫療保險領域要通過擴大覆蓋范圍,建立醫療費用約束機制。 問:現行的藥品和醫療價格哪些由政府管制,哪些是放開的? 答:按照《價格法》、《藥品管理法》及《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我國藥品價格管理實行宏觀調控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基本原則。藥品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三種形式。其中,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藥品、少數生產經營具有壟斷性和特殊性的藥品,如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計劃生育和計劃免疫藥品等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其他大部分藥品是由企業自主確定價格的。 現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方面,實行的是“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體制。醫療機構開展的醫療服務的項目、項目成本測算方法以及醫療服務價格調整的原則等,由國家發改委會同衛生部確定。醫療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指導價具體標準,由地方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問:國家發改委還將采取哪些措施繼續整頓醫藥價格秩序? 答:近幾年來,國家發改委在全國集中開展了以降低藥品價格為核心的醫藥價格治理整頓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與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相比,與廣大群眾的期望相比,還有一定差距。下一步,我們將按照完善政策、創新機制、規范行為、加強監管的工作思路,進一步整頓醫藥市場價格秩序,切實解決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中損害群眾利益的價格問題。一是要繼續降低藥品價格,特別是對流通環節差價過大的藥品要及時降低價格;二是規范醫療服務收費項目,合理調整服務價格,抑制亂收費;三是完善醫藥價格政策,規范政府定價行為,進一步提高政府定價的科學性和透明度;四是采取措施,對放開的藥品和醫療器械等價格進行適當的干預,引導和規范市場價格行為;五是加大價格監督檢查力度,堅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利益。 《人民日報》 2004年06月10日 第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