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藥價凸顯監管力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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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03日 09:01 新京報 | |||||||||
最近,發改委調整了24個品種抗菌藥價格,引來各方強烈反響。 此次降價的24種抗感染類藥品,是城鄉居民常用的一些抗感染藥品。此前對藥價過高,平抑藥價的呼聲一直沒有停息。發改委此番調價的原因中,其一也是由于“藥品的生產成本和實際成交價格進一步下降”,調價無疑適當其時。
我國的體制改革中,醫療的產業化已經升入到各個基本醫療領域,城鄉居民的看病買藥需要自己掏錢。但是與此相對的是,藥品和藥品采購的市場化進程卻一直落后于現實要求。藥價虛高導致了城鄉尤其是醫保機制沒有普及的農村居民的求醫問藥難。這種困境不僅是不可忽視的社會問題,實際上,這種不可控制的醫療消費支出的存在也影響了國內消費市場的啟動,這種狀況下,增加儲蓄對居民來說無疑是一種“理性”選擇的行為。 另一方面,調價直接影響了藥品生產廠商的利潤。這種突如其來的價格調整,需要廠商在一個長時期內來消化這種不良影響。 在問及發改委在“降低藥品價格、抑制不合理上漲還將采取哪些措施?”時,我們得到了“進一步加強藥品價格監管和價格調控”的回答:采取相關的價格調控措施,抑制企業自主定價藥品價格出現上漲的勢頭,提高定價的科學性、合理性。 應該說,藥品生產的競爭還是達到了一定的程度。藥品價格的虛高,主要是流通環節差價過大,購銷中存在大折扣、高回扣的問題。價格結構實際上只是體制結構的投影。這種現象表面看是價格監管問題,背后實際是體制和機制問題。 現在最主要的兩個問題:一是藥品零售環節缺乏競爭,市場難以發揮有效的調節作用。藥品具有被動消費的屬性,患者難以自主選擇,必須在醫生的建議和指導下進行,而醫療機構在藥品終端銷售中處于主導地位,醫療機構間又缺乏有效競爭;二是“以藥養醫”的補償機制,導致了在利益驅動下,醫療機構過分追求藥品差價收入。不難看出,流通體制的缺陷才是最根本的問題。由于醫藥不分,這個市場完全沒有形成競爭的環境,藥價虛高也在所難免。而作為下游環節的藥品流通發展得不充分,必然也影響到上游藥品生產競爭環境的維持。 這樣看來,促進醫藥分離,促進藥品流通領域特別是藥品批發和零售市場的建設應該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應該說,一個服務型政府要關注的不是如何制定價格、實行價格管制。價格管制制定得再科學,也不如市場配置來得準確。市場的競爭和創新環境,不但會使價格調整到適當水平,也會促進更多新藥的出現,給居民提供更多的選擇。而對于整個產業來說,競爭和由此帶來的創新,是產業提升的惟一正確的途徑。 價格管制行為只是現階段的應急之策,如果相關政府部門一味局限于如何科學及時地“制定價格”,這無疑是政府行為的錯位。《價格法》、《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政府對藥品價格管理實行宏觀調控與市場調節相結合。藥品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三種形式。其中,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藥品、少數生產經營具有壟斷性和特殊性的藥品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在市場建設逐步完善的情況下,逐步縮減《藥品目錄》的定價范圍也勢在必行。 這也可以推及其他領域:定價不是可以長期使用的手段。無論是從提升產業競爭力還是促進市場成熟方面來看,政府首要關注的問題應該是一個公平競爭環境的形成和維持,包括從上游生產到下游流通的整個體系的競爭環境,這是一開始制定產業政策時就必須考慮的。 吳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