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保險中介服務業7月起啟用統一發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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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02日 18:47 新華網 | |||||||||
新華網北京6月2日電 (記者 毛曉梅) 我國將對保險中介服務業啟用“保險中介服務統一發票”(以下簡稱統一發票),2004年12月31日后其他發票一律停止使用。 這是稅務總局和保監會日前聯合下發的《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保險中介服務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的。
統一發票分電腦票和手工票兩種,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集中印刷。 通知規定,從2004年7月1日起,境內所有從事合法保險中介服務的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保險代理機構及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可憑中國保監會頒發的保險中介經營許可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統一發票。 近年來,保險中介機構在快速發展中暴露出一些問題,其中保險中介和保險公司之間手續費結算不規范反映較突出:有的保險公司向保險中介支付手續費時以自制憑證甚至“白條”入賬;有的保險公司將保費收入先行扣除手續費后以凈額入賬;有的保險公司向一些非法中介或營銷員隨意支付手續費;有的保險中介機構將手續費收入反映為稅前列支項目等,致使保險交易主體的財務真實性無從保證,也導致國家稅收大量流失。 對此,通知明確規定,各保險公司只能向合法的保險中介機構支付手續費(傭金)、公估費、勞務費等業務費用,保險中介機構取得上述收入后應及時向保險公司開具統一發票,同時須向其報送業務結算明細表。保險公司必須將收到的統一發票及業務結算表一并作為支付費用的原始入賬憑證。其他自制付款憑證或保險中介機構提供的其他發票一律無效。 通知指出,各地保監局應配合稅務部門做好轄區內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統一發票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嚴重違規的保險中介機構依法吊銷經營許可證。稅務部門對于違反統一發票使用規定的,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