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經營權拍賣再起爭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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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5月27日 10:49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 |||||||||
廣州市擬立管理辦法,但激起業界強烈質疑 本報訊 記者張偉湘、陳靜報道:今年兩會期間引發廣州廣告業界“大地震”的戶外廣告立例質詢,再次引起業界關注。昨天,10多位廣東省知名法學家和廣告業巨頭參加了管理辦法的法律論證會。專家認為,目前國內的廣告業依然十分脆弱,戶外廣告的拍賣應該合法更應該合理。
今年3月初,廣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下發了《關于開展清理整治市區戶外商業廣告招牌工作的通知》(簡稱“11號文”),將廣告經營權視為公共資源,規定以后一律推向市場拍賣。按照通知要求,廣州市的工商、規劃部門3月10日辦理戶外廣告登記證的續期審批。4月1日,這一范圍擴大到工交廣告。3月下旬,經廣州市人大代表在兩會期間為廣告業疾呼,媒體開始關注。目前,有關部門計劃專門為此制定條例,而人大代表亦計劃向廣州市人大發出緊急報告,反饋業界的回應。 自前年開始,廣東的拍賣業已一連經歷了幾次“震蕩”,首先是一級土地的拍賣流轉,之后是法院和海關等政府部門執行或罰沒物資的處理,再次是境外拍賣行與國內機構的“壟斷性”合作。 政府不宜拍賣私人物業的廣告 暨南大學法學教授李伯僑認為,目前,有關部門正在制定“戶外廣告拍賣的實施辦法”,由政府統一拍賣戶外廣告資源,公共物業由政府拍賣當然沒有異議,但是,對于私人物業上的戶外廣告,政府是否有權拍賣,卻值得商榷。 李伯僑認為,廣告經營權與構筑物的所有權密切相關,實際上,廣告經營權是從所有權上派生的,包括占用、使用、收益的權益。戶外廣告所依據的正是物的屬性。公共性物品,例如橋梁、人行天橋等,屬于政府所有,在這些建筑物上發布廣告,由政府管理,拍賣資源,有法可據。但是廣州市還有很多物業屬企業、個人所有,這些物的所有權派生出的廣告經營權應屬于業主所有。 如何經營這些衍生的權益呢?目前普遍的做法是由業主和其他人簽訂合同,依據合同來處理。當然,這并不是說政府無所作為,當業主和廣告經營者在廣告規格、內容上違反法律法規時,政府應該用廣告法和廣州市的其他規章去規范。 行政許可只涉及公共資源 李伯僑認為,我國新的行政許可法即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屆時,只有全國人大、國務院、享有立法權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其他機構沒有這一權力。涉及有限資源的開發利用時,只是對公共資源的配置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并沒有涉及非公共資源。從法律和憲法保護私人財產的精神看,政府將戶外廣告資源一刀切的拍賣似乎并沒有妥善授權。 社會科學院李江濤教授認為,戶外廣告的拍賣體現出了四個矛盾:一是社會的制度管理和有限資源的矛盾;二是市場缺陷和政府缺陷的矛盾;三是社會目標多重性引發的矛盾;四是公共權力和私權的矛盾。總的說來,管理制度是應該有限度的,但是也不能過松,應該依法行政。所以,政府的行為一定要經過必要論證的程序,要經過研究和分析,但是也不等于把這個事情無限期的拖下去。 中山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周林彬教授對戶外廣告的財產權性質提出了置疑。周林彬認為,戶外廣告的財產權如果是公共資源,那由政府來拍賣是正確的;但如果是私產,就得依照憲法和民法由個人來處置。然而,普通戶外商業廣告究竟是私產還是公產,這是一個爭議的焦點。周林彬個人認為,普通戶外商業廣告既不是絕對的公產,也不是絕對的私產。因為在我國,任何土地的所有權都是國家的,個人僅僅擁有對土地上的樓宇的所有權。那么,樓宇上面的廣告權屬于誰?我國現行的法律沒有規定,但是即將制定的物權法將會對這種空間利用權進行設定。但是,這種樓宇上的空間利用權對私人來說在某種意義上也是有限的。所以,普通戶外廣告所有權既有公權的性質也有私權的性質,應該視為是一種混合權。政府在處理這個事情的時候應該公私兼顧,考慮到政府和私人兩者的利益。所以,普通戶外廣告拍賣的主體不只是政府,而應該還有廣告主和樓主。而拍賣所有的收益也不該全為政府所有。 以登記助管理 廣州大學法學教授龐娟則認為,政府在處理這個問題的時候應該分情況來處理。對于公共資源的戶外廣告可以直接處理,而如果是普通戶外廣告就要兼顧公權和私權的利益來處理了。龐教授還提出一個觀點,認為政府管理戶外廣告的行為不是必須只能拍賣,而是可以通過登記等形式來實現。并且政府對普通戶外廣告的拍賣行為是否具有可行性龐教授也持有懷疑態度。 中山大學法學院莫亞平教授認為,政府的管理行為和經濟行為應該分開。而還有的教授認為政府如果僅憑一個內部文件而將普通戶外廣告進行拍賣,收益都歸政府所有的話,是以管理為名而收取除稅務之外的別的利益,有濫用管理權力之嫌疑。 會上,有關專家還呼吁政府在立法之前能夠召開立法聽證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