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7月1日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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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5月26日 19:01 新華網 | |||||||||
新華網北京5月26日電 (記者 林紅梅)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4月30日簽署第406號國務院令,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將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新華社26日授權播發了這個條例。 條例共有七章八十三條。七章分別為總則,道路運輸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國際道路運輸,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
條例指出,制訂本條例的目的是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條例規定,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道路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道路運輸市場。 條例專門強調了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規定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保持車輛清潔、衛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客運經營者應當向公眾連續提供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終止或者轉讓班線運輸;從事包車客運的,應當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運輸;客運經營者不得強迫旅客乘車,不得甩客、敲詐旅客;不得擅自更換運輸車輛。 條例規定,客運經營者在運輸過程中造成旅客人身傷亡,行李毀損、滅失,當事人對賠償數額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參照國家有關港口間海上旅客運輸和鐵路旅客運輸責任限額的規定辦理。(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6號) 新華網北京5月26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40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已經2004年4月14日國務院第4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