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配額制實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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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5月19日 08:14 21世紀經濟報道 | |||||||||
澳大利亞:配額制實踐 ——訪新南威爾士州可持續能源發展局局長Mark Fogarty 本報記者 李 磊
北京報道 《21世紀經濟報道》(以下簡稱《21世紀》):澳大利亞現在的電源結構是怎樣一個情況? Mark Fogarty:澳大利亞和中國一樣有著異常豐富的煤炭資源。煤對于我們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它也是我們的出口產品。 電源結構上,煤炭占據了56.5%,天然氣占17.4%,水電占12.8%,石油占3%,其他非可再生能源占8.9%,可再生能源占1.4%。由于化石能源比重高達85.8%,使得澳大利亞的人均溫室氣體排放水平高于世界大部分國家,改善環境的壓力很大。從政治經濟角度來看,澳大利亞需要不斷降低對煤炭等化石能源的依賴而發展可再生能源,逐漸轉變為低炭經濟國家。 《21世紀》:也就是說能源安全卻并不是你們政府發展可再生能源的主要動因? Mark Fogarty:是的,你說得沒錯。保護生態環境才是澳大利亞政府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的首要出發點,其次是為了提高高峰用電的供應量。澳大利亞各州的州長都是環保主義者,當然這也許和公眾有著很強的環境意識有關——我的意思是即便那些政治家的心靈深處并不是“綠人”,(但為了選票)他們也必須表現得像那么一回事。(笑) 但無論如何,這個共識是形成了。盡管澳大利亞政府至今沒有在京都協議上簽字,其仍在努力實現京都議定書為其規定的排放目標——到2010年,全國溫室氣體排放在1990年基礎上只能增加8%。 《21世紀》:我們知道,澳大利亞發展可再生能源的模式不同于德國、西班牙等國家的購電法,而是采用和英國類似的配額制。 Mark Fogarty:澳大利亞配額制中確定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比例,其實是和京都協議為我們制定的排放目標有著緊密聯系的。 因此,制定于2000年12月并于2001年4月實施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法》(MERT法案)規定了從2001年到2010年強制的可再生能源比例目標,即可再生能源在能源供應中的比重從1997年的10.7%提高到2010年的12.7%。法案中還規定,要將此比例一直維持到2020年。 《21世紀》:這就是澳大利亞配額制的全部內容嗎? Mark Fogarty:澳大利亞是一個聯邦制的國家,聯邦擁有立法權,各州也擁有相對獨立的立法自主權。也就是說各州有權根據本州可再生能源資源分布和開發利用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州的可再生能源法。 比如新南威爾士,盡管沒有單獨的可再生能源立法,其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法律主要是該州2002年制定的電力供應修正案(溫室氣體減排法案)。該法案規定,新南威爾士州的電力零售商2007年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必須比1990年減少5%,并在以后的5年繼續保持這個水平,超出部分將按照15澳元/噸(含稅價)進行罰款。為了保障溫室氣體減排法案順利實施,還確立了可交易的溫室氣體減排證書制度。 就聯邦立法而言,為了配合《可再生能源(電力)法》的實施,澳大利亞2000年還制定了《可再生能源(電力)(處罰)法》,2001年還制定了《實施細則》。新設立的可再生能源管理辦公室對該法的實施進行監管。 《21世紀》:制度設計包括了哪些方面呢? Mark Fogarty:比較復雜,我可以給你一個圖,顯示的是發電義務履行、綠證管理和監督等一系列的關系。 《21世紀》:請您簡單歸納一下澳大利亞可再生能源立法的特點。 Mark Fogarty:首先,配額制在實施過程中需要可交易的可再生能源證書制度來配合。在澳大利亞,雖然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較高,但發電商售電收入加上出售可再生能源證書的收入,基本上可以與常規能源進行競爭。這是利用市場機制來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其次是發展目標比較低,容易實現。從目前澳大利亞MERT法案實施的情況來看,90%以上的義務主體都能達到可再生能源的強制目標。 三是立法中的法律責任明確。目前澳大利亞有50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法定義務主體。此外建立了專門的行政機構對法律實施進行監督。辦公室的負責人由總理任命,辦公室的主要職責包括: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商進行認證,監管可再生能源證書的執行情況,進行年度的評估,還可以對違反MERT法案的行為進行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