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購電法模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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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5月19日 08:12 21世紀經濟報道 | |||||||||
德國:購電法模式 ——訪德國技術合作公司能源經濟學家Jens Drillisch 本報記者 李 磊
北京報道 《21世紀經濟報道》(以下簡稱《21世紀》):德國現在已經是世界上公認的可再生能源發(fā)展最快的國家了,您能否簡單介紹一下這方面的情況? Jens Drillisch:德國2003年的可再生能源發(fā)電總量已經達到了463億千瓦時,占發(fā)電總量8%左右,是1990年的2.5倍。其中風力發(fā)電增長最為迅速,2003年底,裝機容量已達到1461萬千瓦,占世界裝機總量的37%,占歐洲市場的50%。在可再生能源發(fā)電中,小水電和風力發(fā)電占據主導地位,分別占44%和40%,其余為生物質能源發(fā)電,約占15%。在推動光伏發(fā)電方面,德國也有突出成就,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光伏發(fā)電在發(fā)電總量中占1%的國家,顯示了光伏發(fā)電可以由少到多,在能源結構中占據一定比例的可能性。 也許現在德國算是世界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先鋒,但我想說的是,中國也有成為這個領域領袖國家的潛力,只要有務實的政策和有效的法律設計和實施,就像德國正在和已經做了的那樣。 《21世紀》:務實有效的法律和政策,您能詳細談談嗎? Jens Drillisch:就個人的觀點,我傾向于先提一下非常重要的另外一點,就是要保證將可再生能源學科設置到大學的課程中去——持續(xù)的研發(fā)力量是很關鍵的。我非常高興地看到,在你們的法律草案中已經提到了教育。 回到政策和法律,德國政府有著雄心勃勃的目標,即到2010年將可再生能源電力占全國電力供應的比例增長到12.5%,2020年到20%,甚至是2050年的50%。為此,2004年4月2日我國議會通過了《可再生能源法》的修訂案,試圖體現兩個原則:一是使各種可再生能源電力能夠獲得長期穩(wěn)定的、合理的固定電價,從而鼓勵更多的私營企業(yè)投資和其他方面的融資;二是促進可再生能源技術的進步,鼓勵先進技術的應用。 《21世紀》:修訂案之前是一個什么樣的情況呢? Jens Drillisch:之前有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1991年聯邦政府頒布的《電力入網法》,強制要求公用電力公司購買可再生能源電力,當時出臺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已經建成的中小型水電電力上網困難和得到合理的水電上網電價問題,同時也希望擴大其它可再生能源的應用規(guī)模。 按照該法,風電、水電的上網價格為電力銷售價格的90%。功用電力公司必須按照這個價格收購風電、水電等電力,即明確了“強制入網”、“全部收購”、“規(guī)定電價”三個原則。到1998年,風電裝機由1990年的5.6萬千瓦發(fā)展到208萬千瓦,平均單機容量由160千瓦增加到470千瓦。 但1998年,德國電力行業(yè)市場化帶來的銷售電價整體下降使可再生能源發(fā)電商和輸電商之間出現了利益矛盾,于是2000年《可再生能源法》出臺。 《21世紀》:我們知道像德國這樣發(fā)展可再生能源的模式被稱為“購電法”或者電力加價制度,您能簡單概括一下這種模式的立法特點嗎? Jens Drillisch:這種制度具有三個最主要的特征:一是強制入網,即輸電商有義務將可再生能源生產商生產的電力接入電網;二是優(yōu)先購買,輸電商有義務購買可再生能源生產商生產的全部電量;三是固定電價,輸電商有義務根據可再生能源法規(guī)定的價格向可再生能源發(fā)電商支付固定電費。 加價制度或固定電價制度能否成功取決于電力入網費的大小:如果太低,會導致可再生能源發(fā)電商發(fā)電量的下降;如果太高,則又會使可再生能源發(fā)電商獲得額外的利益。所以,確定合適的電價是一個核心。 《21世紀》:這些特點其實決定了德國可再生能源發(fā)展至今的成功? Jens Drillisch:可以這么說。因為固定電價機制效益明顯、風險小,有利于鼓勵可再生能源發(fā)電商開發(fā)利用可再生能源。在固定電價機制下,1991年后風力發(fā)電裝機的年增長率在德國達到了55%,同時,裝備制造業(yè)水平的逐步提高和技術成熟,使風電成本顯著下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