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規定經濟適用房市價出售須住滿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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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5月12日 07:10 京華時報 | ||||||||||
本報訊 (記者 肖賓 潘澄清) 昨天,北京市國土房管局正式公布《關于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未住滿5年,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 房管局的工作人員介紹說,該通知主要是為了防止市場上對經濟適用房的價格進行炒作而出臺的。通知對經濟適用住房再上市政策進行了調整。
通知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未住滿5年,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確需出售的,可以不高于購買時的單價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出售家庭如符合條件可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住滿5年的,可以按市場價格出售,出售人須按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出售后不得再購買政策性保障住房。新政策將于2004年5月20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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