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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第三者責任險”的“第三者”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4月30日 18:49 揚子晚報

  【案例】52歲的農民呂某買了輛車,并為車聘了駕駛員徐某用于經營;購車時他同時買了某保險公司的車險,其中包括“第三者責任險”。可當聘來的駕駛員徐某真的不慎在倒車時誤撞了人,保險公司卻不賠了,理由是:這輛車撞死的湊巧是呂某自己的女兒,不能算作“第三者”。

  【解答】平安財險南京分公司車險部人士解釋:賠償金當然是賠給受害人,但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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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女兒已經死亡,賠償金只能給直系親屬呂某,即賠給“第三者”的錢“繞”了一圈給了投保人,這在保險法上是明令禁止的。人保江蘇分公司的車險專家黃工程師則特意給記者翻出了“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被保險人(車主)或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保險公司)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據此呂某索賠似乎合情合理,但是“保險條款除了注明保險責任,也注明了責任免除,就是事先規定什么情況下,此條款不再適用,即撞了人也不會替車主賠錢。”記者看到,這一條款下共有三種免除責任情況,其一就是:“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現在,不少省份強制投保“三責險”是出于對第三人負責考慮,但同時也考慮到防范個別騙保現象,因此保險合同中都包含了直系親屬等“責任免除”的具體范圍。雖然從情上說有些“冷酷”,但從理上講又非常必要。業內人士提醒說,現在國內大部分投保,是保險公司定好合同,投保人認同后簽字,而非雙方協商的協議合同;雙方信息不對等情況下,保險公司主動加強告知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是投保人也一定要意識到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不然一經簽字合同就有了法律效力。

  馬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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