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受困“紅帽子” 上億資產歸屬懸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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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4月30日 17:01 《中國經濟周刊》 | |||||||||
《中國經濟周刊》記者 穆易 特約 一個曾經不得不帶上一頂“紅帽子”的鄉鎮企業,在控股發展成一家股份公司后,當地政府突然下文免去“紅帽子”企業領導的職務,并加緊公司“改制”,準備將企業對外拍賣。幾千萬乃至上億企業資產的歸屬頓成懸案。
3月的洪湖景色怡人,油菜花香。 但記者無心欣賞“江南草長”、“雜花生樹”的風景。這是因為,地處湖北洪湖市曹市鎮的一個鄉鎮企業,將被政府“改制”拍賣的案例,讓記者震驚。 2003年9月,曹市鎮政府有關人員以改制為名進入湖北振聲集團、洪湖振聲實業總公司,收走行政、公文、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制造證、設計證、營業執照等相關物品。 2003年10月29日,湖北省洪湖市曹市鎮鎮政府下文免去洪湖振聲實業總公司楊新遠的總經理(法人代表)職務。 據了解,2003年11月13日在曹市鎮工業辦公室,曹市鎮政府組織了“董事會成員會議”,其“會議紀要”稱,“由于企業改制的需要,經董事會研究,決定調整振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經董事會成員推舉并一致通過×××同志任振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并按程序舉手全票通過”。 然而,這個蓋有洪湖市曹市鎮人民政府工業辦公室印章的“振聲集團董事會成員會議紀要”,作為手寫體,明眼人一看,自始自終似乎就是同一種筆跡,其中的董事會成員簽名既無個人手印,也無個人印章。有趣的是,其中一個董事李秀芳經人證實,當時其人在青島,并不在洪湖,根本就談不上簽字。 2004年2月11日,洪湖市及曹市鎮有關部門以研究工作為名,將楊新遠以及原公司副總經理蘇東壽“控制”。湖北振聲集團自此陷入生產、經營、銷售非正常化,大量的企業訂單付之東流,企業由盈利轉向虧損的狀態。 按照其一些股東的說法,從最初1971年的曹市五金廠建廠以來,政府從未出過一分錢,甚至使用土地的錢都由企業支付購買。那么,曹市鎮政府到底有何種理由,能夠免去洪湖振聲實業總公司總經理(法人代表)職務,進而調整湖北振聲集團董事長,并著手企業“改制”呢? 禍起“紅帽子” 經調查,曹市鎮政府所認為的依據,主要是過去湖北振聲集團的最大股東—洪湖市振聲實業總公司,曾經為了發展,不得不帶上“紅帽子”的歷史遺留問題。 湖北振聲集團作為股份公司,由1986年的湖北壓力容器制造廠轉變而成。在此以前,湖北壓力容器廠的最初前身,是1971年由7個五金匠共同創辦的曹市五金廠。 到了1987年,湖北壓力容器廠成立時,在編員工已經達到150多人。1990年湖北壓力容器廠因為發展的原因,通過當地政府將企業性質由“集體”變為“國營”,時年在編人員達到了230多人。 1997年,湖北壓力容器制造廠的另一塊牌子—洪湖市振聲實業總公司,與洪湖市振聲不銹無縫鋼管廠等六家發起人,共同發起組建湖北振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股本10100萬元人民幣。其中洪湖市振聲實業總公司出資7580萬元,占75%的股份。此時,公司編制人員已經達到380多人。 在整個股份制企業中,最大的股東湖北壓力容器制造廠,即洪湖市振聲實業總公司的性質,因為歷史原因,變更為所謂的“國營”。 國有?非國有? 湖北振聲集團到底屬于誰?這首先要搞清楚控股湖北振聲集團的最大股東—洪湖市振聲實業總公司(湖北壓力容器制造廠)到底屬于誰的問題。 據了解,1990年湖北壓力容器制造廠以集體企業名義上國營企業的牌照,的確是出于當時經營發展的需要。 曹市鎮人民政府1990年7月27日致上級政府洪湖市的一份請求變更企業性質文件,可以說明問題—“在近期的業務交往中,一些國營大中型骨干企業向該廠提出今后只與國營企業做生意、打交道。為了不讓業務丟掉,壓力容器廠對外自稱是國營企業”。“為了幫助該廠業務往來方便,創造條件,保持企業持續、穩定發展,在不改變現有隸屬關系和領導體制的前提下,特請示市政府出面給該廠辦理一個國營企業性質的營業執照”。 洪湖市編制委員會文件(洪編[1990]001號)《關于將洪湖壓力容器制造廠列入預算外國營企業的批復》指出,“為了有利于企業生產的發展,經市政府研究,同意‘湖北壓力容器制造廠'列入預算外國營企業。該廠的人員性質、隸屬關系均不變”。 湖北壓力容器制造廠變更企業性質時的審驗注冊資金表顯示,在企業固定資金出資這一項內,政府的出資數為零。在流動資產出資這一塊,標明國家資金來源的有120萬,而企業資金出資有687萬。全部注冊資金,來源于國家資金的有120萬,來源于企業的有1007萬。顯然,政府并沒有占到湖北壓力容器制造廠的控股股份。 了解湖北振聲集團內情的人說,其實就是所謂政府出資的120萬,也只是一個形式,這主要是出于變更企業性質的需要。政府并沒有真正出錢。 記者在洪湖市,以及洪湖市曹市鎮,向相關官員尋求查看政府實際出資的證據時,都被婉拒。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雄繼寧認為,“紅帽子”問題是當時特殊歷史條件下,由于不同所有制企業存在歧視待遇,所帶來的特殊歷史問題。但從誰投資、誰受益的角度來看,“紅帽子”企業需要首先從出資的形式上界定產權。如果這個企業是國有的,那么政府可以任免企業的領導。但是如果政府只是參股,那么作為股份公司,重大行為應由股東大會等來決定。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是公有制的兩種形式,企業不可能既是集體企業,又是國有企業。但是政府如果沒有出資,卻要利用“紅帽子”身份,變更企業法人,肯定不對。 北京匯佳律師事務所律師梁炎廷指出,除非政府拿出了出資120萬,或者以后追加了投資的證明,否則以現有的證據來看,政府并沒有占有湖北壓力容器制造廠的最大出資比例。所以洪湖市振聲實業總公司,即湖北壓力容器制造廠,也是湖北振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最大股東(控股75%),名義上是國營企業,實際上在成立時肯定是非國有企業,或者至多是含有國家股份的集體企業。同樣,湖北振聲集團也只能至多是含有國家股份的集體企業。 洪湖市相關官員似乎也認同這一點。其給《中國經濟周刊》的函指出,“湖北振聲集團公司從歷史到現在完全是名副其實的鄉鎮集體企業,……該公司的工商注冊登記和營業執照非常明確地注名其屬于集體企業性質”。“至于文中提到的集體企業改為地方國營,這在計劃經濟時期是一個正常的事情”。 京鼎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張星水表示,集體企業當時為了經營的需要,帶上國有企業的帽子,一般是基于發展的需要。如果當時當地政府出資的比例未占到控股成分,只能說明該企業的形式具有虛假的成分。但是政府此時以企業有國營企業牌子為由,行使大股東的權力,任免企業領導,肯定是違反相關公司法的。 洪湖市相關部門的函還指出,“湖北振聲集團公司原總經理楊新遠曾任曹市鎮黨委副書記、副鎮長(此職務于2002年8月免去),現在仍然是曹市鎮在編機關工作人員,屬國家公務員委派到振聲集團公司擔任總經理職務的”,同時又指出“楊新遠擔任振聲集團公司總經理期間,實行的是任期目標責任制,屬承包性質”。 梁炎廷認為,洪湖市政府說振聲集團原總經理楊新遠既是受政府“委派”,又是“承包”,這本身是自相矛盾的。因為委派的情況一般是指任命,是自上而下的行為,不能獨立行使經營權和決策權。但承包不同。承包是指兩個相對獨立的主體,通過一種合同關系,來約束雙方的權利義務,能獨立行使經營權和決策權。 “改制”之后 “(搞垮一個企業)不要半年,幾天就夠了,振聲(集團)現在已經垮了”。說這話的是振聲集團的一個股東。 該股東表示,2003年10月,當地政府以改制為名,不按法定程序,免去原振聲集團董事長、湖北振聲實業總公司總經理楊新遠的職務,并任命曹市鎮一位副鎮長為振聲實業總公司總經理(法人代表),同時兼湖北振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黨支部書記職務,對此,振聲集團的股東表示了強烈的不滿,并將這位到振聲集團上任的新領導“請”走。 許多股東表示,當時趕走他,是因為任免行為并不合法。據了解,至少有湖北振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156名職工,認為洪湖市曹市鎮政府此舉是行政侵權行為,對此表示了強烈的不滿。 梁炎廷指出,洪湖市相關政府部門已經侵犯了鄉鎮企業自主經營權和鄉鎮企業所有權。因為鄉鎮企業的重大行為需要由所有者來決定,但小股東是不能對公司大的重大事項做出決定的,不具有控股權的政府可以指導,但不能強迫改制,強迫改制就侵犯了企業所有權。洪湖市的相關地方政府并沒有真正占有湖北壓力容器廠的控股股份,但曹市鎮鎮委非法任免湖北壓力容器廠的總經理和法人代表,已經侵犯了鄉鎮企業自主經營權。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一)非法改變鄉鎮企業所有權的;…(三)非法撤換鄉鎮企業負責人的;(四)侵犯鄉鎮企業自主經營權的。前款行為給鄉鎮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數名湖北振聲集團股東、原振聲集團職工表示,自從新任領導被職工在1月24日“請走”并再次上班后,企業的經營形勢急轉直下。振聲集團廠房價值達30-40萬的設備被偷走,迄今沒有結果。此外,由于企業的印章、營業執照等被全部收走,營業執照的法人變更沒有完成,導致舊訂單完不成,企業新的訂單也難以簽訂。比如廣東建滔石化有限公司以前的訂單就沒有完成,即使廣東建滔石化有限公司領導從廣東飛過來催購也未結果。 但受影響的遠不止這些。 上海洪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杜元浩,是湖北洪湖人,2004年年初來到洪湖尋找投資機會。出于對于家鄉的熱愛和投資誠意,他于2004年2月22日劃了170多萬元的錢到洪湖市投資。后來杜元浩了解到湖北振聲集團要被曹市鎮政府出售的消息后,出于對振聲集團的品牌認知,以及自己有建筑和市政方面的專利的考慮,準備拿2800萬收購該企業。 杜元浩說,由于洪湖地方部門不配合,營業執照辦不下來,他不得不于2004年3月2日收回了資金,并決定把這筆資金轉投到與洪湖一水之隔的湖北仙桃市,并且由于對地方政府相關做法不能認同,杜元浩最終也打消了收購湖北振聲集團的念頭。他向《中國經濟周刊》表示,作為企業家,其個人是真心實意想發展洪湖,所以對洪湖的投資具有極大的熱情。 據悉,目前當地政府正加緊“改制”振聲集團并擬將該企業對外拍賣。 廣東紅棉律師事務所律師翁春輝認為,改制并非法律概念,只是對企業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改組或者改造,必須依法進行。“振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已經為股份有限公司了,又何來“改制”之說?振聲實業總公司出于經營發展的需要,在所有制形式上人為地拔高為“國有企業”,但根據歷史事實,這并不能改變其屬集體所有制的實質。拋開這一點不說,振聲實業總公司作為振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六個股東之一,與振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顯然不能等同。《公司法》明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的任免必須由董事會決定,而董事會會議必須依法召開,遵守法定程序。哪里由得作為股東之一的上一級政府說了算?曹市鎮政府只有在振聲集團屬“國有獨資公司”,而且該公司是其單獨投資設立的情況下,才可能擁有任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權利。但從目前的情況看,曹市鎮的行為有行政侵權之嫌。 本刊將繼續關注事件的進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