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業務有四種監督機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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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4月26日 08:01 新華網 | |||||||||
新華網北京4月25日電 (記者 毛曉梅) 為保障保險資金運用的安全性,中國保監會25日出臺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嚴格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設立了以下多種監督機制: 一是保監會監督,包括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設立、變更與清算進行審批,確立業務經營規范,并實施檢查、監督等;
二是委托保險公司的監督,包括要求保險公司設立專門的風險控制部門、賦予保險公司查閱、抄錄或復制有關賬目的權利,向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派駐獨立監督人員等; 三是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內部的監督機制,要求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在自有資金與保險資金之間以及不同的保險資金之間,建立嚴格的防火墻制度,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四是借鑒證券投資基金運行的經驗,建立托管機制,規定保險公司和其委托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可以約定托管人;未約定托管人的,保險公司應當設有專門的部門,安全保管受托的保險資金,按照合同約定,行使監督權利,并根據受托人的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等事宜。(完)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