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6月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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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4月25日 11:43 新華網 | |||||||||
新華網北京4月25日電 (記者 毛曉梅)保監會主席吳定富近日簽署2004年第2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公布《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這個規定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在廣泛征詢各保險公司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反饋意見的基礎上,經保監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分總則,設立、變更和終止,經營范圍和
《規定》中所稱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是指經保監會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依法登記注冊、受托管理保險資金的金融機構;保險資金指保險公司的各項保險準備金、資本金、營運資金、公積金、未分配利潤和其他負債,以及由上述資金形成的各種資產。 《規定》明確指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東或發起人,應至少有一家為具備了相關條件的保險公司或保險控股(集團)公司,境內保險企業持有的股份不得低于75%。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人民幣或其他等值貨幣;受托管理的保險資金最高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的千分之一。保監會受理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設立申請后,應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進行初審,在3個月內作出批準籌建與否的決定。 《規定》確定了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經營范圍和資金運用渠道,與保險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受托管理保險資金應遵循的一些基本規則,并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今后拓寬業務范圍留下了法律空間。 《規定》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和有效的內控制度制定了原則性要求,規定了保監會監管的基本方式。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違法行為,暫時適用保險法關于保險公司違反保險資金運用的處罰規定。據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保監會另行制定的《保險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目前已進入法律審核程序。旨在建立保險資金運用防火墻制度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內控制度建設指引》也將于近日出臺。(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