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立法”目標不可多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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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4月23日 14:29 《法律與生活》雜志 | ||||||||||
2004年2月9日,商務部外國投資司副司長在“中美商務理事會經貿座談會”上有關中國將于年內制訂直銷業相關法律的言論再度引發輿論關注,眾媒體雖設法探明此次立法的具體內容和時間進度,然因事及敏感而無功。 由外資企業在上世紀90年代初引進的“直銷”讓許多國人領略了人生的大喜大悲,也令社會各級管理層傷透了腦筋。將一個新的產品概念和業務模式納入現行的管理體系以保
解決“直銷”帶來的人群管理問題,一直是中國“直銷立法”過程的癥結。在這個問題得到妥善解決前,任何處于從屬地位的技術性問題都無望加以深度處理。此次商務部宣布“直銷立法”有望年內出臺,不僅說明有關方面已在優先問題上有了相當成熟的考慮,而且隱示著主要的市場參與方對此優先問題的理解。 “直銷”是對“傳銷”的正名,透過這個正名的過程,人們應可清楚地看到未來中國的“直銷”將不大可能允許“人對人”(person-to-person)模式的存在,因為這樣的模式太容易導致沒有固定結點的人群“金字塔”網絡而引發管理的問題。綜合媒體報道,管理層提出的“直銷”企業必須通過固定經營場所搭建銷售網絡的要求,正是希望通過對場所的掌控來管理新的“人——售點——人”(person-outlet-person)模式——只有這樣才能在中國這樣一個人口眾多的社會里有效地降低社會管理的成本,在這個問題上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 目前,雖然在如何定義“直銷”的問題集中爭論不多,但定義的結果遲早會在利益的結果中體現出來。事實上,利益相關各方目前提出的市場準入的資格和標準設定的高低問題,就是對于這個問題的迂回式溯本歸源。另外,市場利益方對未來新法的執行也抱有顧慮——如何解決新法與原有工商管理法規之間的沖突,部門法律如何得到主體法律的資源支持等,也表明了他們因“直銷立法”具體內容的不確定而懷有的憂慮。 過高的市場準入門檻當然會導致很多問題,外資企業可能享受“超國民待遇”而帶來的不公平競爭不只是一種情緒的表達,相反它借此略顯煽情的方式追問了一個普遍性問題:一旦直銷法設定了過高的市場準入門檻,就意味著事先框定了市場競爭的格局——原本屬于市場先入者和跟進者可以或必須通過技術手段來解決的問題,因一個強勢的法律安排而消失:先入者在市場上得到的傾斜式政策資源支持或事實上的占有優勢將會變得很明顯,這種情形將不僅僅出現在“外資——內資”的關系間,還會出現在“外資——外資”和“內資——內資”的對弈中。 另外,依據現行的媒體報道,立法過程中“院外活動”的強勢痕跡已可略察,這可能也是引發國內企業顧慮的原因之一。當此局面,排除無端揣測和憂慮的最好辦法就是增加立法過程的透明度,如果“直銷立法”果真如披露的那樣要在年內出臺,有關方就應抓緊時間拿出一份可以公開向相關各方和社會征集意見的草案來,以求最后確定進入立法程序的議案經過充分的討論(full debate)。 在中國強調立法質量的今天,人們不僅應當相信立法者對此早有考慮,還應沉下心來等待。“直銷立法”不只是商務部一家的事情,如何保證新法律不與其他法律發生條文或原則的沖突,還需要各類專家的參與。立法這樣的大事寧可因謹慎而費時,也勿求按時而草率。雖然,按時和草率間并無必然的邏輯關聯。 中國的“直銷立法”可謂是身處歷史的教訓和現實的承諾之間,因此借助此次立法解決積累的問題并規范未來的秩序自然成為立法者的目標。值得提醒的是,法律的目標貴乎明確、單一,賦予一部部門或行業法規多重的目標,其結果將不只是司法和執法的混亂和困難,還極可能因為過于良好的意愿而帶來法外的混亂。 文 湯萬君 (摘自《法律與生活》半月刊2004年4月上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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