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城地產商騙取按揭貸款大案 銀監會介入調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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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4月10日 15:17 《財經時報》 | ||||||||||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定:住邦公司為非法騙取銀行按揭貸款開具的購房發票、《付款說明》全是假的;如查明確實存在騙取銀行貸款行為,監管部門可能向各商業銀行下達風險提示通知 本報記者 王蔚
一起利用個人住房按揭貸款騙取銀行貸款的案件,經法院判決后引起金融監管部門的關注。據中國銀監會北京監管局負責調查此案的官員表示,目前已經掌握了基本情況,作為主要查辦人,他的工作已經完成。 去年11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一紙判決揭開了案情一角——這筆由北京住邦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住邦公司)操作、涉及5191萬元的騙貸案件,“可能是迄今曝光的利用個人住房按揭貸款騙取銀行貸款金額最高的騙貸案!庇兄檎哌@樣評價。 而在此前,6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曾發出通知,要求商業銀行對房地產信貸嚴格把關,防止投資過熱;央行也注意到,房地產開發商利用“個人住房貸款”騙取銀行低成本貸款的問題確實存在。 按照人民銀行和各商業銀行有關住房按揭貸款的規定,貸款申請人必須在交納一定比例的首付款后,才能得到銀行貸款。但是,有開發商通常以職工、親友等個人名義向銀行以申請住房貸款的方式騙取資金,銀行和監管部門幾乎防不勝防。 五份合同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書認定的事實,2003年6月6日,北京住邦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范某簽訂了編號為251347、251326、251342、251330和251350的五份《商品房買賣合同》。 上述合同約定,范某購買住邦公司位于北京朝陽區八里莊西里1號圣華原小區的預售商品房(北京住邦2000商務中心1號樓)1至5層共5套房產,總建筑面積4382.13平方米,單價每平方米25800元人民幣,總價款計1.13億余元。付款方式為范某向住邦公司支付6114.8954萬元,余款5191萬元以向銀行貸款方式支付。 6月16日,住邦公司在范某分文未付的情況下,為他開具了五張發票,票面總額為6114.8954萬元。在住邦公司提供的記賬憑證上,對該筆收入記錄為“應收賬款”。 6月17日,住邦公司在北京市朝陽區房屋土地管理局辦理了上述《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預售登記。 6月30日,范某與中國民生銀行北京廣安門支行簽訂了五份《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合同》,貸款總額為人民幣5191萬元。同日,廣安門支行將5191萬元劃入住邦公司賬戶。 另據記者了解,在辦理這項個人住房按揭貸款過程中,為了證明首付款已經“全額支付”,住邦公司還向銀行出具了一份《付款說明》,證明6114.8954萬元已經在2002年10月20日至2003年6月12日全部付清,并附上了相關支付憑證。 在法院審理這個案件過程中,住邦公司承認其開出的五張發票和給銀行出具的《付款說明》都是假的。 糾紛扯出訴訟 這起案件曝光的起因,是住邦公司與范某發生糾紛,他們感到這么多的房產在范某名下很不安全,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與范某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在提起訴訟以前,住邦公司已經將銀行貸款提前歸還。 當事人范某在接受《財經時報》采訪時說,2002年10月,他和住邦公司的銷售負責人廖某商談購房事宜,廖某提出可以讓其親戚與范合作購房。2002年11月,他曾與廖某、廖的親戚商談合作購房事宜,但沒有達成一致。直到2003年5月中旬,廖告訴范,廖的親戚同意與之合作購房,并已經把首付款匯入住邦公司賬上。 在他和住邦公司簽訂的五份《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都在附件五“付款方式”中明確約定:買受人已經“于2002年10月20日向出賣人支付總房款4%的購房款”;“于2002年11月6日向出賣人支付總房款46%的購房款”,這是他和住邦公司簽約的前提條件。 范某稱,他本人并不知道首付款實際“分文未付”。他說:“辦理貸款都是由住邦公司的人全程代辦,我只需要在貸款合同上簽字即可! 作為主要當事人的一方,范某于2003年6月30日和民生銀行廣安門支行簽署了五份《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合同》(分別與前述五份《商品房買賣合同》相對應),住邦公司作為擔保人,在這五份合同上蓋章簽字。 《財經時報》曾走訪住邦公司廖某。廖對提前歸還銀行貸款的原因解釋說:“范未能向我公司支付首付款,為避免銀行風險,住邦公司同意將貸款全部還清,并辦理了提前還款手續!敝2003年7月30日,5191萬元銀行按揭貸款本金及利息全部還清。 銀監會警覺 經過幾個月的審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定:住邦公司為非法騙取銀行按揭貸款,所開具的五張正式購房發票和于2003年6月19日向銀行出具的《付款說明》全部是假的。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最終認定:違反、規避法律法規和不具備誠實信用的契約,不受法律保護。 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購房合同,雖然采用了制式文本、進行了備案登記,但住邦公司以范某的名義向銀行出具虛假首付款憑證,并取得銀行貸款,可以證明雙方并非履行房屋買賣合同,而是采用違規的方式取得個人購房貸款。 法庭指出,這種行為擾亂了房地產開發、銷售、購房貸款的管理秩序,屬于“以商品房預售合同和備案登記制度的合法形式,掩蓋套取銀行貸款為目的的違法行為”,故雙方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無效,應當依法解除,住邦公司應當負主要責任。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后,中國銀監會北京監管局很快介入調查。 據范某介紹,北京市銀監局在調查過程中曾經向他了解情況,并表示如果查明住邦公司確實存在騙取銀行貸款行為,將向各商業銀行下達風險提示通知,通報住邦公司的不良貸款記錄。 記者與此案涉及的民生銀行信貸部門有關負責人聯系后,該人士表示,銀行在放貸過程中的程序是比較復雜的。盡管如此,如果貸款申請人能夠提供完整的資料,銀行放貸也無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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