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時評:銀行卡收費不能逾越法律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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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4月07日 08:25 中國青年報 | |||||||||
劉吉濤 郭秀紅 銀行卡是否應當收費,這好像是一個經濟問題,或者說是個產業政策調整的問題。以前不收費,并不等于永遠不收費。從免費到收費,并非不可理解。但是銀行收取卡費的程序和方式,卻實在讓人難以理喻。雖說銀行早已改制成企業,成為商業性銀行,可是它們的收費方式依然還蒙著厚厚的行政色彩,侵害了銀行卡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3月30日,消費者劉大華就銀行卡收費問題將中國農業銀行湖南省分行告上法庭。劉大華于1997年4月在中國農業銀行長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支行工大分理處辦理“存取消費卡”,一直無償使用。2003年12月10日,被告擅自在原告賬戶上扣劃所謂“卡年費”10元,并拒絕開具收款憑據。(《法制日報》) 銀行卡收費是有依據的:銀監會批準,因此不屬于亂收費。這一點沒有問題。但這不意味著收費經過批準,就可以單方面理直氣壯地從持卡人的賬戶中扣錢!銀監會只是授權給銀行可以收這塊費用,不可能連收費的方式一同規定。因為這里面有一個領域即使銀監會也無權進行干預和控制,這就是:銀行和銀行卡持有者之間的民事合同關系。這兩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只有法律可以調整,比法律低許多層次的產業政策和行業規定,當然沒有權力對法律調整的社會進行干預。 令人遺憾的是銀行就這樣做了,它們悄悄發布一個通告,然后就開始從客戶的賬號上扣錢。本來,儲戶與銀行之間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儲蓄合同關系,任何一方都無權單方面變更、修改合同。銀行擅自扣儲戶存款,既無法律依據,也無合同依據,是一種違約行為,一種侵犯原告財產權的行為,違背我國《民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依法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劉大華是一位法律職業者,職業敏感性使他發現:銀行這種行為有一個致命缺陷:逾越了必經的法律程序。銀行逾越的這個必經的法律程序是:收費必須同銀行卡持有人達成一致意見。銀行單方面強行從客戶賬號上扣錢,是把自己的意思強加給對方當事人,這種行為顯然違背了“平等、自愿、公平”等民法基本原則,當然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我們常說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這句話不是說著玩的,它有深刻的含意。市場經濟要求每一個市場主體必須依法經營,堅守誠信,否則市場經濟就難以深入發展和繁榮。銀行作為金融企業,其誠信品質尤其重要。銀行講求誠信,首先必須守法,認真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不能為了自己利益,隨意單方變更合同,甚至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儲戶。否則,一方面會降低自己的信譽,另一面會使自己頻頻成為被告付出額外的巨大成本。 此案的意義并不在于最終審理結果如何,而在于它的警示作用:所有企業,無論處于什么層次、什么地位,只要參與到市場經濟中,就應當遵守市場經濟法則,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與懲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