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規范商業銀行關聯交易 銀行不是圈錢工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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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4月07日 08:14 中國青年報 | ||||||||||
據新華社北京4月6日電 (記者 張建平 張旭東) 銀監會6日公布《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銀監會有關負責人稱,制定并公布實施《辦法》,是為了規范商業銀行關聯交易行為,控制關聯交易風險,維護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運行。 《辦法》所規范的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包括授信、資產轉移、提供服務以及銀監會規定的其他關聯交易。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稱,近幾年商業銀行不公允的關聯交易帶來巨大信用風險,造成大量信貸資產損失,嚴重影響了商業銀行安全、穩健的運行。 隨著我國銀行業的改革與發展,更多的社會資本將投資入股甚至控股商業銀行。銀行股權多元化有利于完善銀行的公司治理結構,大部分股東入股銀行的動機是好的,但也有少數股東為個人或小集團利益惡意控股銀行,把銀行當成圈錢的工具。 該負責人介紹,為有效防止關聯交易帶來的風險,《辦法》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向關聯方發放無擔保貸款,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權作為質押提供授信,不得為關聯方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關聯方以銀行存單、國債提供足額反擔保的除外),不得聘用關聯方控制的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審計。 為控制關聯交易可能產生損失的程度,《辦法》對商業銀行與關聯方的授信余額占資本凈額的比例進行了限制,規定商業銀行對一個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對一個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所在集團客戶的授信余額總數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15%,對全部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50%。 《辦法》規定了銀監會對商業銀行的內部人、股東違反《辦法》的行為采取強制性糾正措施的條款。比如,對通過施加影響迫使商業銀行違反規定進行關聯交易的股東,銀監會可以限制其權利;對控股股東,銀監會可以責令其轉讓股權。同時規定,對違反關聯交易管理規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銀監會有權責令商業銀行進行調整;對商業銀行違反《辦法》規定的行為,由銀監會責令改正、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由銀監會視情節輕重,責令商業銀行給予紀律處分,取消一定年限的任職資格或禁止一定期限從事銀行業工作,并可給予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辦法》將從今年5月1日起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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